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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 ▎开票方篇 △ 机动车发票怎么开具?<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汽车怎样入账科目>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机动车行业发票管理,规范机动车行业管理秩序,保护守法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税收治理能力,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

那么在实际开票过程中,应如何开具机动车发票呢?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机动车发票?

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提醒:5月1日之后,机动车发票不再只是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还包括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谁可以开机动车发票?

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将机动车的销售方分为三种类型,即: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销售方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某汽车4S店将库存车辆销售给消费者,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如果该4S店将库存车辆调配至集团公司下属的其他4S店用于其对外销售的,则应当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 应如何开具机动车发票?

(一)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1、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

2、正确选择机动车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3、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

4、汇总时应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其中的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栏次也应按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填开。

注意: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应按照现行规定向工信部门上传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并在开具发票后通过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将发票开具信息与机动车合格证信息进行关联匹配。

关联匹配了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的机动车发票信息,系统会自动发送至受票方;若发票开具信息未关联机动车合格证信息,会影响受票方继续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

(二)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1、“一车一票”原则开具,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2、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如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3、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注意: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机动车开具发票时,直接录入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或者扫描合格证二维码,读取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发票。

若读取不到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将无法正常开具发票。

四、机动车发票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一)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时:

1、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的,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3、发生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二)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时:

1、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

2、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

3、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4、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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