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公开资料来看,瑞幸咖啡对外公开承认会计造假金额是22亿元,时间是2023年度的第二季度到第四季度。造假金额高达真实销售金额的50%,此造假不可谓不大,后果不可谓不严重。
对此,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我们看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为瑞幸咖啡进行IPO的审核期间为2023年的一季度之前。因为,瑞幸咖啡上市的申报时间是2023年4月,上市时间是2023年的5月。从瑞幸咖啡上市之前申报到纳斯达克的会计信息资料来看,当时财务报表的业绩非常难看:在2023年第一季度报表中,营业收入为4.7亿元,亏损5.5亿元。而2018年全年营收为8.4亿元,亏损高达5.7亿元。这是一份经过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报表。当然,对于这份年报中的主要数据是否有造假与注水,在没有经过监管部门实地调研之前,我不做结论,只能从常理进行推断。
我从专业角度来进行判断,这份经审计过的财务报表造假的可能性不高,即使财务报表数据有出入,用我们会计行话来说,也不影响会计重大性原则的表述。(通常掌握在重要数据如销售收入5%左右的误差,会计师在查帐过程中,都有一个可容忍的偏差。 )对于瑞幸咖啡的管理部门来说,此时销售收入虚构增加一个亿或两个亿,或亏损少报一两个亿,都不会影响他们在纳斯达克上市的进程。因为当时会计信息的优劣都不会成为上市中的障碍。从这个角度来看,瑞幸咖啡没有造假的动力。而会计数据的难看,也可以从某个角度来说,可能相对是真实的。当然,最后的结论还是要以监管部门的实地调查结果为准。
至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瑞幸咖啡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从目前来看,这份审计报告至今还没有发布,最多只是出具了二、三季度的财务报表复核报告。注意,复核报告与审计报告有非常大的区别。审计报告是法定报告,用我们行业的话来说,是一种积极保证,在法律上有相当的大的责任,使用的审计流程非常严格,报告语言也非常严谨。而复核报告就不一样了,是一种消极保证,措词也会比较含糊。一般来说,会提醒复核报告的使用者,不能依赖此报告的结果。这是因为,国家只将年度财务报表作为法定报表,这是基于税收、公司法等都是建立在年度核算的基础上,比如我们的税务是按季预征,全年汇算的,平时季度核算有些小问题都没有关系,只要在年度报表中调整了,就不是问题。
例如,当年美国有一家叫ZZZZ百斯特公司造假上市,美国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是当时的审计师,由于只是执行了复核程序,没有出具审计报告,最后,在银行起诉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的案件中,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起诉,理由是,复核报告不具保证作用。因此,要让还没有出具审计报告的美国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似乎于法于理都没有依据。
但是,话说回来,为什么浑水公司发布报告说瑞幸咖啡的财务报表造假了,甚至现在瑞幸咖啡也自己公布了会计信息造假高达22亿元了,作为看门狗(WATCH DOG)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所有媒体采访时,却始终三缄其口,只字不提瑞幸咖啡造假的事呢?安永华明手上有的是工作底稿,所有事实应该是非常清楚的。
这里就涉及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问题了。会计师事务所之所以能在证券市场中起到提高会计信息真实性的作用(注意,会计师事务所只能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但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这受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方法及成本所局限 ),有二个核心是必须坚持的:独立性与保密性。
独立性可以保证他们能将查出的结果不受利益左右地报告给信息使用者。但是,当前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费方式,也常常让他们的独立性受到质疑。这也就是为什么上市公司要求董事会成立审计委员会,并由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而不是由经营层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让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得到保证。
另一个职业道德的核心就是对客户的保密性。这条规则的使用,能够保证上市公司管理部门可以毫无保留、没有任何戒备地将所有相关财务信息,放心地交给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因为,在所有与会计师事务所约定审计合约时,均严格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才有权将客户信息披露出去:
一是客户自己允许或授权,例如,瑞幸咖啡同意安永华明披露。 二是司法调查,由相关监管部门或司法部门调查,如美国证监会或司法部门可以根据法律要求,向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调取客户资料。除此之外,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泄露了客户的任何资料,客户都可以向事务所进行索赔。
在美国,曾经发生过两起非常有意思的有关客户保密性的案件。
一件是当时美国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一家代发工资的金融公司的财务报表时,发现这家金融公司有欺诈行为,将许多大客户交给它代发工资的现金拿去从事非法的金融投资。这个行为存在一定风险,但大客户不知情,还在源源不断地将资金打到这家金融公司的帐户上,而这些金融公司的大客户同时也是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
由于出具审计报告还有一段时间,因此,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要求这家金融公司赶紧向他们的客户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但这家金融咬紧牙关就是不说。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无奈,出于正直与客观原因(这也是两个职业道德标准)将这家金融公司的问题告诉了他们的大客户。这立即引起这家金融公司的不满,到法院起诉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泄露了金融公司的信息机密。法院最后判决,安达信赔偿这家金融公司所有违约产生的损失。
安达信败诉后,引以为戒,以后秉着“打死也不说”的原则,遵循保密性原则,却再次赔得惨烈。
在1968年美国著名的能源母基金公司与金氏能源公司的案例中,同样是安达信,在审计中发现,那家能源母基金公司通过虚构一块油田的价格,骗取了金氏能源公司的投资,而这两家都是安达信的审计客户,安达信看在眼里,急在心里。除了不告诉那家金氏能源公司受骗的事外,还巧妙地发了一个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中,他们对那块油田的价格提出了保留。结果,骗局被揭穿后,金氏能源公司损失惨重,再次将安达信告上法庭,认为他们不够正直,明知会计有问题,就是不啃声,违背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法院最后判决,安达信赔偿金氏能源公司8000万美元。
安达信不服,说你们法院乱判,上次我告诉了客户,你说我违反了保密原则,这次我没说,你又说我缺乏正直客观。法院说,去去去,你这家伙,一点智慧也没有。其一,你的审计报告没有避免客户遭受实际损失。其二,当你发现能源母基金公司欺诈金氏能源公司时,你为什么还要同时承担这两家公司的审计业务呢,你应该辞掉其中一家公司的业务。这样,既保全了审计的正直性,而且也不违反保密性原则。
所以,经过近百年的法律熏陶,保密性原则已经成为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命线。我相信,如果没有监管或司法部门的介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一定会对瑞幸咖啡的会计造假事件三缄其口的,媒体与公众也不要为难他们了。
尽管瑞幸咖啡的道歉信写得很诚恳(我是这么认为的),但是,投资者的损失是非常现实的。从最高51美元左右的1股,跌到现在5美元左右1股,跌去了近90%,市值也损失了近50亿美元,可谓惨重啊。问题来了,许多投资者准备通过美国证券法中集体诉讼的法律来起诉瑞幸咖啡,要求赔偿损失,而且,还在寻找首席原告作为立案的依据。现在粗粗算了一下,按照目前瑞幸的市值,这么多投资者,这么多的投资损失,如何赔偿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看到媒体上介绍,有的律师已经开始代替投资者到法院起诉瑞幸咖啡了,律师说,他们起诉的对象有三个:瑞幸咖啡上市公司、CEO及CFO。
尽管瑞幸咖啡自己承认造假的是COO刘剑及相关员工,他们会追究这些造假员工的责任。但是,对一个打工的COO来说,包括律师追加的CEO或CFO来说,他们的经济赔偿能力极其有限,即使有保险,也不足以赔偿投资者们高达几十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损失,因此,律师们更感兴趣的是起诉瑞幸咖啡这家上市公司了,公司还是有些钱的,可以让他们来赔。
但是,这里最大的问题是:什么人是投资者?
对瑞幸咖啡来说,所有的股东都是投资者,从最早的创业股东陆正耀,到包括新加坡政府持股的约97家机构投资者,当然,还有相当多从证券市场购买股票的散户及个人股东。这些人都是投资者。如果陆正耀大股东真的对造假不知情,他是否也可以与其他所有投资人一起,要求瑞幸咖啡公司赔偿呢?如果可以的话,谁赔谁啊?公司不就是这些投资者们的吗?大家都要求赔,瑞幸咖啡说可以,等我们还了债后(公司是债权人优先原则),剩下多少,全部赔给投资者们,可以吗?
这样的事情,在中国也不是没有发生过,比如长生生物造假,受到处罚后投资者们要求赔偿,结果,还没有等到赔偿,公司就退市没钱了。因此,投资者们的损失,想通过法律诉讼,要求上市公司赔偿是一个逻辑非常荒谬的事情。这就等于一个投资者买了一套房子,成了房东,在房子中不小心摔了一跤,受了伤,他起诉要求房子来赔偿。房子是谁的?房东的啊!这与作为投资者的股东起诉上市公司有什么区别呢?
那么,美国作为证券市场成熟的国家,他们是如何处理这类案件的呢?当然,首先要找到责任人,通常是有管理权的执行股东们,或者掌握公司话语权的创业股东们。
美国芭比娃娃玩具品牌的马蒂尔公司的创业股东、董事长罗丝·爱德拉,因为她聘请来的财务总监会计报表造假,最后法院判决,除了保险公司帮她赔偿一部分之外,剩下的就是将她持有的公司股票予以拍卖,来赔偿毫不知情的外部投资者。如果还不够怎么办?那么剩下的由其他有责任的中介,如投资银行、券商、律师、会计师们来赔偿(当然,这必须是证实他们在承担中介工作中有过失或不当行为的基础上)。因此,监管部门随后的调查取证就极为重要,而且,也不是所有事情都能在事后调查清楚的。只要监管部门拿不出实质性的证据,经营大股东、董事长们一定会甩锅:打死也不背这个锅,死死咬住不知情,你奈我何?
其实,美国的法律早早就将此漏洞补了,这就是美国安然事件之后的“萨班斯法案”。此法案十分厉害。法案规定,公司董事长 、CEO及CFO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如果没有做到完善内部控制的话,就要承担非常重的刑事及民事责任(判刑比抢银行的罪还要重)。这就让那些过去甩锅习惯了的董事长及执行大股东们非常头痛。如果推诿说是下面COO或员工们做假帐,他们不知情,说明由于缺乏内部控制而造成假帐,按萨斑斯法案,公司董事长、CEO及CFO需要坐牢或承担责任;如果说知情,是授权他们做的,更要坐牢或承担责任。因此,这些掌握经营大权的股东董事们不管承认是内部控制缺乏造成假帐,还是知情条件下形成的假帐,估计此次都难逃法律责任了。
最后,当这些掌握经营权的股东或董事们事先采用了各种方法来逃避可能的惩罚时,美国法律怎么办呢?
如创业股东上市第一天就将自己所有的股票,以市场价值一半的价格质押出去。当股票市值一路狂跌时,这些创业股东早就套现跑路了。因此,如果美国法院判决执行大股东们赔偿而又无力支付时,美国法院通常会采用“深口袋理论”,去寻找与此案相关的所有中介机构,包括投行、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找那些有能力出钱赔偿的单位,千方百计地寻找他们工作中的缺陷与问题,并以此扣上连带责任。当经营层的保险、大股东的股票都不足以赔偿外部投资者们的损失时,就会将那些有工作缺陷的中介机构戴上连带责任的帽子,并追加执行,以保证外部投资者能获得足够的补偿。
美国安然公司是这样赔偿的,美国世界通讯公司也是这样赔偿的。估计,瑞幸咖啡也不会例外吧。
当然,现在所有人的猜测都是,只要瑞幸咖啡有能力逃过这一关,也就是说有能力赔偿的话,一定是庭外和解,因为,在美国,谁都不愿意去打一场旷日时久的民事赔偿案子,时间耗不起,金钱更耗不起啊!所以,为什么美国证监会在注册公司上市时,非常注重保荐公司的名声与实力,如瑞银、摩根及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等,除了他们的工作质量外,赔偿能力也是“杠杠的”。所以,美国上市一定要求两个原则:“裸奔”、“拼爹”。前者要求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后者要求中介机构有保证能力。
总之,对于美国这个证券市场,我们不要一看到他们上市的低门槛,就觉得是一个机会,或者认为是一个可以钻漏洞的市场。等你真正进入美国证券市场后,会发现,美国的“韭菜”不是那么好割的,赔“韭菜”的钱可能大大高于割“韭菜”的收入。美国的“韭菜”有风险,入市须小心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