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控制的目的和要求是什么?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会计公司成员所和联系所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涉外业务时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规定,对审计工作底稿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以满足下列要求:
(1)安全保管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保密;
(2)保证审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
(3)便于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使用和检索;
(4)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审计工作底稿的形式从传统的纸质形式扩展到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但无论审计工作底稿存在于哪种介质,会计师事务所都应当针对审计工作底稿设计和实施适当的控制,以实现下列目的:
(1)使审计工作底稿清晰地显示其生成、修改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2)在审计业务的所有阶段,尤其是在项目组成员共享信息或通过互联网将信息传递给其他人员时,保护信息的完整性;
(3)防止未经授权改动审计工作底稿;
(4)允许项目组和其他经授权的人员为适当履行职责而接触审计工作底稿。
实务中,为便于复核,注册会计师可以将以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审计工作底稿通过打印等方式,转换成纸质形式的审计工作底稿,并与其他纸质形式的审计工作底稿一并归档,同时,单独保存这些以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审计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