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规范全过程跟踪审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中国内部审计规范》、《华中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华中师范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全过程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结算的全过程进行的咨询、鉴证和监督活动。
第三条全过程跟踪审计目的是:真实合理反映工程造价,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经济利益、促进干部队伍廉政建设。
第四条全过程跟踪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承担。学校审计部门是全过程跟踪审计的主体,咨询公司对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并接受其管理、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基建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单项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将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并按本细则具体执行:
1.工程造价大于500万元的基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2.工程造价大于50万元的修缮工程;
3.工程造价未达到以上标准,但经工程管理部门书面提请,并经审计部门同意的工程。
第二章 与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学校审计部门的职责:
1.负责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处理跟踪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认真做好对咨询公司的审查、招标工作,代表学校签订委托审计合同;
3.审核并批准咨询公司编制的跟踪审计具体实施方案,对咨询公司提供的咨询意见进行审核和确认;
4.审核咨询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初稿,对于重大工程,在必要时将组织复核,审定最终的工程造价并及时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5.支持和配合工程管理部门的工作,对咨询公司的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第七条学校工程管理部门的职责:
1.支持和配合学校审计部门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2.认真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基建/修缮工程跟踪审计登记表》,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审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3.协调、督促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落实审计咨询意见;
4.协助审计部门及咨询公司及时解决或处理跟踪审计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5.对跟踪审计中发生的问题以及对咨询公司的工作质量,可向审计部门反馈意见或提出建议。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根据学校的委托合同,履行以下职责:
1.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并对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2.成立跟踪审计项目组并制订跟踪审计实施方案,该方案应包括人员安排、工作计划、技术手段和方法、工作制度等内容;
3.及时了解施工现场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该记录整理、装订后交审计处最终归档;
4.对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索赔费用、竣工结算等进行审核,提供咨询意见或报告;
5.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合约性文件进行审核,提供造价方面的咨询意见;
6.审核工程进度款,跟踪鉴证隐蔽工程,参加工程验收;
7.提供材料、设备价格的咨询意见,并进行简要的技术经济分析;
8.认真做好与参建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促进跟踪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 全过程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及工作程序
第九条全过程跟踪审计涉及到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主要包括工程前期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结(决)算及后评估阶段。其中,工程前期阶段包括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阶段和招标阶段。
第十条工程前期阶段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阶段
1.检查项目立项的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在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进行决策。
2.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是否客观、真实。
3.审核项目投资估算,为学校立项决策提供参考。
(二)设计阶段
1.审核设计招投标文件及设计合同
对设计招标文件主要审核:内容的完整性,招标程序的合规、合法性。
对设计合同主要审核:主体的合法性,收费的合理性,责、权、利及违约条款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强调对低劣设计质量的索赔。
以上内容同样适用于审核工程勘察合同。
2.参加扩初设计的审查会议,通过对建筑经济指标的分析,提供优化设计方面的咨询意见。
3.审核设计概算,为学校确定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提供参考。
(三)招投标阶段
1.审核招标文件
本阶段审核的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施工招标文件、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等。
主要审核: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严密性,招标程序的合规、合法性,评标、定标工作的公正、公平性,尤其对计价依据、价款结算与调整办法、合同主要拟订条款重点审核。
2.审核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
主要审核:工程量清单中主要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清单项目描述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明显漏项;拦标价是否预先控制及价格水平是否合理。
3.审核招标答疑文件
主要审核:文件内容表述的准确及完整性。
4.检查招投标程序的执行
检查整个招投标程序的执行是否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中明确的程序相符。
第十一条施工阶段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施工合同
1.审核的施工合同主要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以及合同额大于10万元的甲方直接分包(或委托)合同。
2.主要审核: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合同内容的完整性,结算及价款调整条款的内容表述是否准确、完整。
3.总价或单价包干合同的包干总价或包干单价须事前审计。
(二)鉴证隐蔽工程,参加工程验收
1.对隐蔽工程,现场跟踪人员主要采取抽查的形式进行监督与鉴证,并做好相关跟踪记录。对于结算时容易产生分歧的隐蔽工程,如土方工程、路基工程、拆除工程等,应重点跟踪。
2.参加的工程验收主要包括: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
(三)检查大宗材料、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及工程材料的价格咨询
1.本细则所称大宗材料、设备是指同类材料总价大于10万元、设备单价大于5万元或设备总价大于10万元的材料或设备。
2.对于甲方直接采购或甲控乙供的大宗材料、设备,检查是否按规定组织招标,资格预审、入围名单确定以及招标程序是否合规、合法;审核招投标文件及甲方直接采购的合同。
3.对于非招标确定的甲控乙供工程材料,根据工程管理部门的书面要求,按照学校确定的品牌、规格,提供价格方面的咨询意见。
(四)审核工程进度款
主要审核:是否符合申报程序,所报进度是否与实际工程进度及实物工程量相符,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将业主直接采购的材料设备虚报的现象,工程预付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扣回等。
(五)审核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
1.对设计变更主要审核:是否符合设计变更的批准程序,变更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设计变更引起造价变化的是否能作为结算依据。重大设计变更,尤其是指可能引起工程造价超出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的设计变更,必须事先按审批程序报批。
2.对工程签证主要审核:是否符合工程签证的管理程序和批准权限,签证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计量计价方式是否与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相符(或另做合理约定),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六)审核索赔费用
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可能引起索赔的因素重点跟踪,并及时提供相关咨询建议,以力求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索赔事件,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事件发生、发展、终结等相关记录,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工程管理部门一起及时处理索赔事件。
2.对由于施工单位的过错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和工期延误,积极协助工程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反索赔。
第十二条竣工结算阶段的主要内容:
1.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工程管理部门将经监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后的竣工结算书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及时送交审计部门。
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主要包括:招、投标文件和中标资料;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地质勘探报告和施工图纸;施工图会审纪要;工程结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甲方直接供应设备、材料的清单和合同书;材料差价证明资料;设计变更图纸和工程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资料、质量验收合格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资料。
2.审计部门组织审前会议,施工单位签署《结算审计承诺书》。
3.审计部门组织、安排现场勘测,核查实际施工情况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4.审计部门将在以下规定时限内完成结算审计工作并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或初稿。
⑴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内;
⑵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内;
⑶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2000-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内;
⑷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内。
结算审计过程中,如出现重大分歧,审计部门将及时组织工程管理部门、咨询公司和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协商解决。因重大分歧导致的反复协商、反复验证、申请仲裁等情形发生时,以上时限按中断处理。
5.审计部门将《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发与工程管理部门,并返还完整的原始送审资料。
第十三条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作程序:
1.审计部门向工程管理部门下达《华中师范大学建设工程跟踪审计通知书》。
2.工程管理部门以工程咨询函(工程管理部门签章)的形式向审计部门明确提出需要咨询的内容和要求,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3.审计部门委托咨询公司进行咨询并处理咨询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4.咨询公司将咨询意见书送交学校审计部门。
5.审计部门将审核后的咨询意见书(审计部门盖章确认)及时提供给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将处理决定或意见及时反馈审计处。
6.审计部门将工程咨询函、审核后的咨询意见书、反馈意见等相关资料存档。
第十四条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作时限要求:
1.跟踪审计的工作时限应满足工程进度的需求,并以不影响工程进度为原则。
2.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咨询工作量的大小,为咨询工作预留充足、合理的时间,以确保咨询意见的质量。
3.具体工作时限如下:
审核投资估算一般为3~5天;审核设计概算一般为5~7天;审核招标文件一般为3~5天;审核招标答疑文件一般为1~3天;审核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一般为7~14天;审核合同类文件一般为3~5天;审核进度款一般为3天;工程材料价格咨询一般为3~5天;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的造价咨询一般为5~7天。
第十五条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学校审计部门应对每个送审事项出具相应的书面咨询意见或审计意见。其中,特别重大事项需经审计部门与工程管理部门共同商议或请示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具咨询意见或审计意见。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六条对于工程造价大于5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须通过招标的形式择优选定咨询公司,具体招标工作由学校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七条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审计费直接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审计费主要包括跟踪咨询费、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审核费、结算审核费等几种类别,具体计取办法按照湖北省(或武汉市)有关政策性文件执行,以委托咨询合同为准。
第十八条为倡导诚实信用,同时为制约施工单位高估虚报的行为,特制定如下结算审核费支付办法:
1.基建工程结算审减率≤6%或修缮工程结算审减率≤8%时,结算审核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2.基建工程结算审减率>6%或修缮工程结算审减率>8%时,结算审核费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并在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应扣除的结算审核费=审减额*审减报酬率,其中,审减额=送审额-审定额,审减率=审减额/送审额,审减报酬率以委托咨询合同为准。
第十九条工程管理部门在拟订招标文件时,须将第十八条内容纳入招标文件必须响应的条款中,并最终列入施工合同条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