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答疑:计入资产成本的工资,当期能否扣除?
回答:不能在当期扣除。
这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明确规定:“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一位会计问:比如去年我计提了100万工资,汇算前实发90万,但其中只有80万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我汇算《工资调整明细表》里“账载金额”、“税务金额”分别填多少?
能问出这样的问题,一个原因是想多了,二个原因是会计处理不规范。
“账载金额”填100万,实发金额和“税务金额”填90万。
至于是否“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是否“转入损益”等,都不对工资的调整产生影响,不用去考虑它。这是汇算表搞的一种简单化处理方式。
这位会计是建筑业会计,计提工资入“借工程施工-工资100万”,然后按完工进度80%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分录是: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万
贷:工程施工-工资 80万
所以他感觉工资只有80%计入损益。实际上,工程施工的贷方是不设“工资”、“材料”之类的明细科目的,通过“工程施工-成本结转”完成结转即可。
也就是说,会计理解上,只存在成本结转了80%,不存在工资、材料等分别结转80%的情况。会计处理不规范,导致自己想多了。
稍微讲一讲工资调整的原理。
工资的扣除有两个要求,一是“实际发放”,没发不能扣。我们填汇算表时,所调整的,就是这个应发未发的工资额,而不管其是否被计入了损益。
工资扣除的另一个要求,是计入损益才能扣除。这不仅是针对工资,一切计入资产成本的费用,都不能在当期扣除。但这个问题在汇算时几乎可以不考虑,因为会计上同样也未将这些费用计入损益,所以,税会无差异。
但把以上两点结合起来:如果计入资产成本的工资被拖欠,就有麻烦了。
计入资产成本的工资不论是否拖欠,本期在税务上、会计上都没有扣,按说无需调整。但如此一来,未来资产结转入损益扣除时,就必须要计算其中有多少工资?有多少拖欠工资?并对其中拖欠的工资进行纳税调增,这个调整工作会很麻烦,会计申报也麻烦,稽查查账也麻烦。
所以,税务总局在汇算申报表中进行了化繁为简的设计:所有应发未发的工资,一律在计提当年调增,未来入损益时可以直接扣除,未来如果补发则在补发当年再调减一次。
当然,税务总局并未明说工资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纳税调整,只是把表的填写说明、勾稽关系设计成这样,广大会计知其然就行了。要想知所以然,当然只好看蓝老师的文章了。
这样,简是简单了,但显然会造成提前纳税的后果,好在影响不大。
计入了资产成本的工资没有实际发放,这本不会影响到今年的所得税,因为总之就不能扣除,也不存在税会差异。但按汇算表设计的算法,今年却必须对拖欠部分的金额作纳税调增,未来实际扣除时,再给予全额扣除。导致纳税人提前纳税。
我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大家体会一下:
比如某公司全年无收入,管理人员工资停发,依然亏损100万元。但公司却同时在生产产品增加库存,计提了300万元的工人工资计入制造费用,但由于积压产品没有收入,工人工资实际只发了50万。
从会计上看,公司亏损100万,从税务上看,虽然发了50万工资,但这50万也不能扣除,税务亏损也是100万元,也不交所得税,本期税会无差异。
但一填表,就要交税了。
因为汇算《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税收金额”填写内容的表述是:“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第1列和第2列分析填报。”
第1列账载金额是300万,第2列实发金额50万,所以,税收金额就是50万,1列减5列,导致纳税调增250万。这一调,亏损100万秒变盈利150万,还要交企业所得税了!
这就是申报表对税法造成的影响。一般情况来说时间性差异影响不大,但如果像这个例子一样,大比例工资计入资产成本,大比例工资拖欠,则可能显著加大本期税负。
如果不想提前交税呢?
有人说,那“税收金额”,能不能也填300万,追求纳税调整为零。
这就牵一发而动全身了。《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税收金额,同时也是计算福利费等比例扣除的基数,本例来说,这个基数就是50万元,一改就改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