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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发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这么办<东莞市集体资产交易平台>

东莞发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这么办

2月13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增加集体土地流转的特别规定和遏制“二手房东”的特别规定。

城市更新村企合作改造“旧项目”确定合作方、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招引前期服务商及城市更新涉及的其他集体资产交易,需经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的交易管理,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促进集体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拓展与优化城市发展空间,服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局,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集体经济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体资产交易,包括以下交易行为:

(一)将集体资产进行发包、出租、出让、转让等;

(二)利用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开发等;

(三)利用集体资金公开招引城市更新前期服务商。

集体资产交易原则上需经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性文件对集体资产交易程序和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集体资产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的交易,统称为经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交易(以下简称平台交易)。

第三条 集体农业用地流转,包括集体统筹家庭承包农地及未承包农地后统一对外发包,或其他地类以专业承包方式发包的,通过平台交易。

一级市场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出让,应当报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流转出让用于商业、娱乐、旅游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城市更新村企合作改造“旧项目”确定合作方、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招引前期服务商及城市更新涉及的其他集体资产交易,需经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对拟作为学校(幼儿园)场所用途招租的集体资产,各镇(街道)要加强前置把关,摸清底数,主动统筹,确保学校(幼儿园)的办学需求,强化公办教育资源保障。

第六条 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公开、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七条 禁止“二手房东”哄抬集体物业价格。对未经所在镇(街道)审查同意、违反合同约定及未在属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承租方不得对集体工业厂房进行转租、分租。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市、镇(街道)关于稳定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的政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稳定集体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秩序。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集体资产交易的产业准入、主体准入与信用准入标准,严格消防安全、建设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约束与监控措施,对违规分租、违规欠租、违规作业、违规改建搭建、偷排偷放、藏污纳垢的,从严依法依规依约杜绝准入、及时清出、切实追责、联合惩戒,确保集体资产交易的综合效益与全面保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统筹协调全市集体资产交易工作,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建设和维护全市集体资产交易业务网络系统和交易网站,指导和监督集体资产交易工作。

第十条 镇(街道)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镇(街道)集体资产交易的指导、监督和交易事项的审查工作。交易事项涉及多部门职能或难以判断时,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将交易事项转有关职能部门会审,或直接提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集体资产拟作为学校(幼儿园)场所的,在进行平台交易之前须先征求当地教育部门的意见。

交易项目审查流程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进行会审的项目,审查流程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在集体资产交易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

(二)对平台交易申请进行审查;

(三)监督交易的进程及交易合同的签订;

(四)监督平台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五)对平台交易的审查资料和合同归档备案。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应指定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镇交易服务机构)为集体资产提供交易服务。镇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有固定的交易场所。镇交易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平台交易的场所;

(二)统一发布平台交易信息;

(三)接受竞投意向人的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人资质;

(四)组织开展公开交易;

(五)保存管理集体资产交易文档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做好资产交易和交易信息公开工作,将集体资产交易及相关经济合同情况录入交易业务系统,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应为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镇交易服务机构配备与资产交易工作量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镇交易服务机构运作经费列入镇(街道)财政预算,在平台交易过程中不得收取中介服务费用。外聘拍卖师临时提供服务的,可以约定聘用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五条 平台交易可采取公开竞价交易、续约交易、磋商交易、小额资产交易、公开招引前期服务商交易等方式进行。

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原交易合同到期前3个月向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提交资产交易申请。集体资产原承租合同终止后,无特殊原因不得继续由原承租方占用。

第十六条 平台交易一般由镇交易服务机构组织完成,不设置村级交易点。个别镇(街道)确因交易量大需要设置村级交易点的,应严格划分镇、村两级交易标的标准,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后设置。

平台交易依权限经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可以委托依法承担我市公物拍卖工作的拍卖机构组织现场公开竞价交易。

组织现场公开竞价交易的场所要配备工作人员以及网络、投影仪、视频音频监控等设备,对交易过程进行监控。

第十七条 平台交易应当合理制定交易底价。各镇(街道)应逐步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分类交易指导价或评估价制度,以此作为平台交易底价基础。

第四章 公开竞价交易

第十八条 集体资产公开竞价交易,是指集体资产通过竞投人竞争性报价的形式达成的交易。公开竞价交易是平台交易的一般方式。

公开竞价交易含现场竞价交易和网上竞价交易两种形式。其中,现场竞价交易可采取举牌竞价或书面报价方式进行竞投。

第十九条 集体资产需进行公开竞价交易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向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交易申请资料包括:

(一)拟定的交易合同和集体资产交易方案;

(二)依权限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交易方案的表决情况记录表;

(三)属重大事项的,按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审查制度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四)按有关要求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经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进入镇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项目,镇交易服务机构按规定受理交易项目,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平台交易委托协议,并将交易项目的交易公告在市级集体资产交易网站公开发布,集体经济组织同时要在其财务公开栏公布。从交易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复杂或重大交易项目,应适当延长公告时间。交易公告发布后,可接受意向竞投人报名。

集体经济组织应对集体资产权证合规性等方面存在的瑕疵在交易公告或交易合同中作适当披露,并公布交易底价。

交易公告一般应附带交易合同文本,交易公告和交易合同文本等附件构成交易项目的一般性要求。

第二十一条 交易公告可对意向竞投人适当设置条件要求,条件要求须清晰合理。其他交易条件一般在交易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在交易公告公布期内,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经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可对交易公告内容进行调整,并发布调整公告。交易公告公布期按公布时间要求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 在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经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可终止该交易项目,并发布终止公告。

(一)交易项目情况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重要异议,且确有依据的;

(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且有初步证据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第二十四条 属现场竞价交易的,意向竞投人应在正式竞投前规定时间内向镇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交易公告要求提供的资料进行竞投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和按交易公告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意向竞投人即获得参加现场竞价交易资格。

属网上竞价交易的,实行竞投资格后置审核制度。意向竞投人须按交易公告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获得网上竞价交易报价资格。网上竞投项目报价阶段产生初步竞得人后,初步竞得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镇交易服务机构提交有关资料进行竞投资格审核。特殊情况经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初步竞得人提交资料时间。初步竞得人未通过资格审核或超过资格审核规定时间要求提交审核资料的,取消竞得资格,按交易公告或网上交易服务协议对交易保证金进行处置,本次交易程序终止。

第二十五条 集体资产现场竞价交易时,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应到场见证监督全过程。集体经济组织应指定专人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相关人员,不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对于标的额较大或影响重大的项目,可以邀请公证机构提前介入制定竞价评审程序方案,并对竞价评审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六条 现场竞价交易具体竞价时间应由镇交易服务机构至少提前36小时在市级集体资产交易网站上公告;网上竞价交易时间应在交易公告中确定。

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的交易,报价不得低于交易底价,按照价高者得方式成交。采取书面报价方式进行的交易,多名报价人的出价相同且同为最高出价的,以抽签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符合法律法规有关优先权规定的,按相关规定确定竞得人。

交易报价以交易方案设定的方式进行。无人竞投的,本次交易程序终止,集体经济组织可重新提出交易申请,或可在自交易终止之日起6个月内,在不改变原交易方案主要条件的基础上与交易意向人达成交易,并报镇交易服务机构备案,超过6个月未能达成交易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交易。网上竞投项目初步竞得人被取消竞得资格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交易。

第二十七条 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原承租人参与竞投时,享有优先竞得权。

参与现场竞价交易项目的竞投人,须在报名参与竞投时主动向镇交易服务机构主张优先权,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权。现场报价前,交易组织机构须向参与竞投各方明示优先权人参与竞投的情况。

网上竞价交易项目优先权人采取自动匹配方式进行确定。匹配不成功时,竞投人可向镇交易服务机构申诉修正,因竞投人错误登记等自身原因导致匹配不成功的,相关交易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优先权人须按交易公告的要求正式报名参与竞投并明确出价或应价后才能行使优先权。在交易确认最后成交前,非优先权人可以在优先权人报出或接受当前最高价的基础上继续出价。

第二十八条 现场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应当在镇交易服务机构即时签订集体资产成交确认书。镇交易服务机构将交易结果在市级集体资产交易网站公开发布;同时,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本地财务公开栏公布交易结果,时间不少于5日。

经交易报价确定竞得人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可单方面终止交易。经交易双方协商同意终止交易的,应由双方共同出具终止交易的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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