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3〕187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6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建南村新镇东路自编8号)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单位2023年至2023年期间取得广州欧特尔电器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金额合计1,442,013.30元,税额合计187,461.70元,价税合计1,629,475.00元(详见《广州市白云区豪悦电子厂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187,461.70元,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2月、2023年3月、4月、6月、7月(税款所属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至我局检查之日止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上述取得的17张发票涉及的金额1,442,013.30元,你单位于2023年及2023年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1,442,013.30元,至我局检查之日止未作纳税调整。
2.你单位2023年至2023年期间取得广州睿音王电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5份,金额合计4,957,079.63元,税额合计644,420.37元,价税合计5,601,500.00元(详见《广州市白云区豪悦电子厂收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644,420.37元,你单位于2023年5月、7月、8月、9月、10月、12月、2023年3月、4月、5月(税款所属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至我局检查之日止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上述取得的55张发票涉及的金额4,957,079.63元,你单位于2023年及2023年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4,957,079.63元,至我局检查之日止未作纳税调整。
3.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2023年至2023年期间的相关经营合同、会计账册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等经营资料。我局向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一稽税通〔2023〕178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提供上述资料。你单位表示上述资料已经丢失,无法提供。
针对违法事实1和2,经我局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一稽税通 〔2023〕176号)后,你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也无法完整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2)你单位相关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3)你单位对公账号的银行交易流水;(4)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5)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追征增值税和附加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追征你单位增值税共831,882.07元(其中2023年91,816.79元、2023年567,552.82元、2023年172,512.4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追征你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58,231.73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追征你单位教育费附加24,956.47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追征你单位地方教育附加16,637.65元。
(二)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3〕187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3〕187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