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总股本由大股东根据所需资金规模确定。在制定上报实施改制方案时,应遵循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有利于调动各方的积极性,有利于企业的做强做大的原则。
总股本确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暂行规定》的规定,原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增资,价格按照净资产值或者评估价。如果有原股东不参与增资或部分参与增资,其持股比例相应发生变化,剩余部分应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向社会征集投资者。原股东按原实缴出资比例全额优先认购增资后,仍有认购意愿的,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参与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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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比例设定
对于需要引进多家投资者的增资扩股项目,中介机构与产权交易机构在制定《进场交易操作方案》时,除尊重融资方意愿外,在股权分配原则上还应对如下方面进行考虑:
3.1 融资方是否保留控股权
3.1.1 融资方不放弃控股权。
融资方要掌控企业绝对控制权,就必须持有50% 以上股权。但融资方过于注重控股权,一方面会降低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及增资扩股的成功率,另一方面会降低融资规模,不能解决企业的资金需求,不利于企业的扩张与发展。
3.1.2 融资方放弃控股权,但保留“控制权”。
融资方放弃控股权有三点好处:
一是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