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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贴保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高新企业贷款贴息政策>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贴保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科技创新规〔202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构建“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的全过程科技创新产业链,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贴保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3年2月28日

深圳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贴保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科技和金融结合,缓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压力,构建具有活力的科技创新生态体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科技计划中设置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贴保项目(以下简称贷款贴息贴保项目),并且对纳入贷款贴息贴保项目库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给予贷款利息、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用(以下简称保费)和担保费用资助。

第三条 贷款贴息贴保项目遵循合法、规范、简明、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贷款贴息贴保项目资金纳入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贷款贴息贴保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贷款贴息贴保项目库,遴选合作银行,编制和发布项目申请指南,组织或者委托组织开展项目受理、评审、审核(审计)、立项等工作。

贷款贴息贴保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合作银行遴选标准,以公开、公平方式,确定合作银行,并且签订合作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合作银行工作职责、考核标准等事项。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对合作银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合作银行的重要指标。

合作银行应当组建负责贷款贴息贴保项目专业团队,制定相应的信贷政策,协助做好项目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二章 入库管理

第七条 申请列入贷款贴息贴保项目库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上年度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以及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未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四)符合以下资质之一:

1.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3.近三年内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广东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承办大赛、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承办大赛获奖企业。

(五)如果企业不具备本条第四项资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4%;

2.上年度60%以上的销售收入来自于高新技术产业产品或者服务;

3.拥有具有核心竞争力以及较大市场前景的研发项目,并且项目处于研究与试验开发期或者产业化前期。

第八条 申请企业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过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

(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三)上年度末合法有效的社保缴交明细清单;

(四)若无本条第二项材料的,应当提供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五)符合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企业,还应当提供相应资质材料;

(六)按照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申报的企业,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知识产权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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