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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内部审计的工作流程>

东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2023年4月28日东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审计工作的组织、决策、协调机制,规范运用审计结果,更好地发挥审计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东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精神和教育部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成立东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领导学校审计工作、统筹推进审计整改和审计结果运用的议事协调机构。

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协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党委组织部、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监察室]、校工会、人事处、计划财经处、审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实行席位制。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成员发生变更时,由继任者担任,不再另行发文。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审计处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

第三条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领导和部署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和决定学校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

(二)审议决策学校审计重大事项等;

(三)审议批准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学校年度审计计划;

(四)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五)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重大项目审计结果报告,监督检查、交流和通报审计情况;

(六)确定领导干部任中审计的名单;

(七)研究讨论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处理意见;

(八)研究和推动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结果综合运用;

(九)加强对年度审计计划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十)审议、研究有关审计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统一认识,共同做好审计工作。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各自管理、监督工作的权限及需要提出审计计划建议;

(二)根据信访举报、巡视巡察和日常工作情况,提出对重点对象审计的建议,并介绍有关情况、提供相关线索;

(三)对审计处移交的严重违纪问题及疑点问题依规进行检查,并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四)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有关人事编制、机构设置、财务会计、资产管理等方面资料及相关规定;

(五)结合审计中发现的违反人事管理、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资产管理等问题,按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被审计单位做好整改,并根据需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六)充分运用审计结果,要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领导小组通报。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学校审计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措施和改革事项,组织研究领导小组对审计工作领导的具体措施,向领导小组提出工作建议;

(二)统筹推进审计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落实;

(三)组织起草学校审计相关制度;

(四)提出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学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领导小组组长后,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

(五)协调推进学校审计工作的联动实施;

(六)提出将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纪问题移交纪委办[监察室]、因审计手段限制而难以查清的疑点问题由纪委办[监察室]或其他部门协助核查的建议,报领导小组讨论;

(七)向领导小组通报审计结果,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

(八)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专题协调会议、专题研究会议,负责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的各项工作。涉及重要问题的情况,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九)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检查督促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及审计整改、审计结果运用等审计重要事项,并向领导小组通报;

(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  领导小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七条  办公室根据校领导指示或者实际工作需要,拟定会议召开时间、议题和相关列席人员的建议,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组织实施。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召开时间、议题内容通知领导小组成员。

第八条 领导小组会议一般采取工作会议方式研究、审议、决定有关事项,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会议等方式。

第九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根据会议议题请其他相关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秦皇岛分校监察审计处负责人列席会议。

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由组长或者由其委托副组长主持。出席会议人员由办公室提出建议,报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条  领导小组会议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成员无法出席时,应委托其部门相关人员参会。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会议应对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研究确定的意见和决定由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办公室应认真记录、整理会议记录,及时起草会议决议纪要,经小组成员会审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签发。会议纪要印发领导小组成员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校领导、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坚持督办制度,对决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决议由办公室负责落实、督办,校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重要制度等还应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计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成员应遵守相关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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