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注销决定书原件。
(三)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原件,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四)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8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原件,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三)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房产属于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有房产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经营范围不涉及行政许可的可以提供经营场所承诺书原件)
(四)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进行现场核对),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五)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
8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二)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定书原件,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三)变更事项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经营场所,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房产属于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有房产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经营范围不涉及行政许可的可以提供经营场所承诺书原件)
◆变更经营范围,如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进行现场核对)
◆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依据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原件及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因隶属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的,还应提交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8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二)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定书原件,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进行现场核对)。
(三)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85、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自拟)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原件。
(三)原核准登记文件原件。
(四)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86、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二)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原件。
(四)涉及其他登记事项的,按相应的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文件。
(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87、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变更后的企业类型适用的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涉及其他登记事项的,按相应的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文件。
(三)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88、外国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投资创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数量是否受到限制?
答:《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自然人投资也适用此条规定,即每个外国自然人只能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自然人投资者也同样适用这条规定。
89、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具备哪些内容?
答: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90、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具备哪些内容?
答: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91、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如何设置公司组织机构?
答: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9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93、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是否有注册资本等方面的要求?
答: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创办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无特殊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无最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
94、外国的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可以设立个体工商户吗?
答:个体工商户是针对中国居民设置的特殊市场主体形式,外国自然人不可以在中国设立个体工商户。
港澳台同胞,可以根据规定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
95、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实缴制还是认缴制?
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继续执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行业除外。
96、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
答: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住所之外依法设立分公司,也可以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投资设立公司。
97、中国自然人国籍发生变化,其以往投资设立的企业是否需要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答:按照现行的登记管理规定,中国自然人国籍发生变化,其以往投资设立的公司企业类型性质保持不变。
98、外国未成年人能否在中国投资创办企业?
答:外国未成年人或其他限制行为能力人,经过其合法监护人同意,可以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
99、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信息未填报完整时,是否可以先办结此次登记业务后再补全投资信息?
答: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信息报送,不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核准的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在完成登记后,仍然可以补充填报相关投资信息。
100、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如何登记?
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登记事项虽然并不包含“投资总额”,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目前仍然有效,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关系,依然要按照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