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入市收粮。继大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成功以后,玉米实行市场化收购加生产补贴的临时收储制度改革,多元主体的市场化收购是今后玉米收储的一种常态。国家和地方政府将加大玉米收购的信贷支持,加强市场信息服务,鼓励支持广大玉米收储加工企业拓宽收购渠道,把农民的玉米收购好。国有粮食企业要带头入市收粮,千方百计为农民排忧解难。加快玉米的加工转化,变储粮于粮库为流通于市场。要优化市场环境,严厉打击“坑农”行为。要及时研究制定相关预案,防止发生农民“卖粮难”现象。
可见粮食收购工作事关农民利益实现,以及乡村振兴规划实施的成败,影响国家粮食安全和整个经济社会事业改革发展大局,也足以看出党和国家把“农民种粮卖得出,居民吃粮买得到”当作底线思维和粮食流通工作的高线,是何等重要。自2004年粮食实行“价格市场收购”三放开后,地方粮食部门以及中储粮系统较好发挥了职能作用,起到了“市场主渠道”作用,构筑了种粮农民——粮食经纪人——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稳固的收购形式或模式,是适应构建农业新型经营体系,解决农民买难卖难的好做法,得到了各级的肯定和农民的欢迎,应该说粮食经纪人在三农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无可替代、功不可没,在粮食收储政策改革的新形势下必须对这支队伍加以有效保护和发展。
查阅《粮食大辞典》,对“粮食经纪人”有如下解释:“从事粮食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为促成他人粮油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和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或既从事粮油生产和购销经营,又从事粮油的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前者以收取佣金为目的,后者以收取价差方式直接从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销售给国有粮食企业或其他粮食企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这个解释很明确表示,粮食经纪人的构成既有公民、法人,也有其他经济组织,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可以是单纯从事居间、行纪、代理等粮油经纪业务的,也可以是既从事粮油种植、粮食购销经营,又从事粮食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也就是说既可以是农民也可以是经纪人,两种职业兼而有之。
同时这一解释也明确告诉人们,粮食经纪人的收入或者说获得,一是前者单纯收取佣金,促成他人粮油交易成功;二是后者以收取价差方式直接从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销售给国有粮食企业或其他粮食企业,从而获得收入。实际上粮食市场全面放开后,粮食市场收购大多采取后者,即粮食经纪人从田间地头直接收购农民的粮食,销售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再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给粮油加工企业或饲料加工企业,构筑了诚信良好、资金充足、购销顺畅、均衡销售的完整收购销售链条,确保了农民卖粮方便、用粮企业原料供应有保障,这也是适应粮食购销形式变化、农村土地适度流转规模经营的需要。
粮食市场全面放开后,粮食经纪人队伍应运而生,面对这一新生事物,各地都做了很多有益探索,出台了一系列管理保护优惠扶持政策措施,有的粮食流通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出台了粮食经纪人管理办法,有的成立了粮食经纪人协会,目的是加强自律和他律,规范收购行为,保护农民利益不受损害,减少粮食流通环节,促使农民种粮增收,畅通粮食产需和购销衔接。但是粮食经纪人队伍管理和扶持保护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致使这一队伍良莠不齐,缺乏资金和税收优惠扶持,引导发展缺乏规划和顶层设计。
粮食经纪人队伍分散行纪时间集中,看上去单打独奏个体力量不大,但是对农村乃至全社会贡献力量不可小觑。农村粮食经纪人走村串户上门收购粮食,适应粮食市场放开后农民卖地头粮的需求,有效缓解了农村劳动力紧张的矛盾;粮食经纪人入乡随地就业,缓解了社会就业的矛盾,保证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同时粮食经纪人亦产亦商,在从事农业生产之外获得另一份收入,缓解了部分农民种粮增收难的矛盾;将农村小生产与社会大市场有机连接起来,促进了粮食有序流通,粮食经纪人及时将农民生产的粮食售出,减少了粮食资源浪费,也保证了粮食均衡销售,粮食买方市场粮源有保障。
但是面临比较突出的困难和问题是,国家对粮食经纪人在税收上优惠程度不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销售水产品、畜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粮食经纪人仅能够享受“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的免征增值税”,起点是每月销售额5000元。由于粮食是微利商品,粮食经营本大利小,粮食经纪人主要靠量大从事事粮食经营,付出的多,回报少,赚取价差辛苦钱,极易受粮食行情制约,风险极大,建议国家应在税收上给予粮食经纪人如同农民一样的免税政策,促进粮食生产和流通。
建立粮食经纪人自律组织,整合规范多元粮食收购主体。制定粮食经纪人制度,并加强粮食经纪人行为管理,加强行业管理,发挥自律中介作用,为粮食经济服务,为种粮农民服务。要用利益和价格机制,把粮食经纪人聚拢起来,发挥粮食经纪人走街串户,走千家进万户的作用,辅助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市场主渠道作用,与农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用粮单位结成利益共同体。
建议:1、国家税务部门抓紧修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办法,鼓励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或收购粮食经纪人提供的粮食,直接为粮食饲料加工企业提供原料,税务部门对于粮食增值税免税企业及时足额提供增值税发票,满足农民或粮食经纪人出售粮食的需求,为粮食加工转化提供原料支持。
2、农业发展银行要全力支持粮食企业收购粮食,适当放松抵押、质押条件,满足粮食收购资金需求。
3、免征粮食经纪人粮食购销的任何税费,保护行纪行为。
(孙晓明)
作者系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粮食经济学会理事
通联地址:山东省泰安市粮食局直属分局(泰安市东岳大街221号)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