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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留抵退税返还会计分录<增量留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进项留抵退税返还会计分录

2023年为了帮扶企业渡过难关,国家加大了进项税额留抵退税的范围和力度,随着留抵退税政策的落地,申请退税的企业对留抵退税返还应如何做账呢?

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是一般纳税人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式下,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金额),应相应的冲减进项税额,账务处理上,未保证账面进项税额与发票平台勾选确认的金额一致,并不是直接红冲“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核算。

根据国家财政部 会计司《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关问题的解读》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纳税人申请退税,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税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退税款

纳税人收到退税款后,又缴回退税款,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实务工作中,我们未必设置“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此时,该科目也可以通过“其他应收款——应收留抵退税款”来代替。

若在申请退税的当月就收到退税款的,也可以将分录进行合并,直接通过以下一个分录来记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实务操作中,某些企业会计有按月或按季度将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习惯,此时,留抵税额体现为“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为借方余额,其本质依然是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此种情况下,申请留抵退税,收到退税款,可以直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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