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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转轨时期的税制税种改革(1978<为什么废除农业税法>

经济转轨时期的税制税种改革(1978

1978年以后中国税制的改革进程大体可以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8年至1993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前),即经济转轨时期,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税制改革的起步阶段,以建立涉外税收制度为起点,继而实行了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第二个阶段是1993年至201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至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前),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税制改革深化的阶段,逐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新税制。第三个阶段从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始,即全面深化改革时期,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税制改革完善的阶段,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应新时代要求的现代税收制度。

1978年至1982年期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地提出了改革经济体制的任务;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进一步提出要抓紧制定改革的总体方案和实施步骤,在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1986年-1990年)逐步推开。这些重要的会议及其所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对于这一期间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税制改革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作用。

这一时期是中国税制建设的恢复时期和税制改革的准备、起步时期,从思想、理论、组织和税制等方面为后来的改革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税制改革取得了改革开放以后的第一次重大突破。

从税制方面看,财税部门自1978年底、1979年初就开始研究税制改革问题,提出了包括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内容的初步设想和实施步骤,并确定,为了配合贯彻国家的对外开放政策,第一步先行解决对外征税的问题。

自1980年至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规定,对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沿用20世纪50年代制定的税收法规,继续征收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1982年,国务院提交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提出了今后3年税制改革的任务,并得到了会议的批准。同年,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发布了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

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发展有了重大突破,提出了发展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自觉运用价值规律,充分发挥税收等经济杠杆的作用,搞活经济,加强宏观调节。在所有制理论上,提出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论点,并肯定了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一时期是中国税制改革全面展开的时期,取得了改革开放以后的第二次重大突破。

作为国营企业改革和城市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将新中国成立以后实行了三十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并取得了初步的成功。这一改革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突破了国营企业只能向国家缴纳利润,国家不能向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禁区。这是国家与国营企业分配关系改革的一个历史性转变。

为了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1984年9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决定自当年10月起在全国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和税收制度的全面改革,发布了产品税条例(草案)、增值税条例(草案)、盐税条例(草案)、营业税条例(草案)、资源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

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此后,国务院据此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法规。

自1985年至1989年,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进出口关税条例、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修订)、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建筑税暂行条例(其前身是国务院1983年发布的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筵席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决定开征特别消费税。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年,国务院将建筑税改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发布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至此,中国的税制设有37个税种,即产品税、增值税、盐税、特别消费税、烧油特别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关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农业税和牧业税。此外,船舶吨税自1986年起转为预算外收入项目。

【小结】总的来看,自1978年至1993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中国对税制改革进行了全面的探索,改革逐步深入,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初步建成了一套内外有别、城乡不同,以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为主体,财产税和其他税收相配合的新的税制体系,大体适应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起步阶段的经济状况,税收的职能作用得以全面加强,税收收入随经济发展持续稳定增长,宏观调控作用明显增强,对于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调节生产、分配和消费,促进改革开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并为以后税制改革的深入打下了重要的基础。

【数说】1993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为35673.2亿元,财政收入、税收收入分别为4349亿元、4255.3亿元,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97.8%、11.9%,前者比1978年上升了51.9个百分点,后者比1978年下降了2.3个百分点。在税收收入中,货物和劳务税收入为3054.9亿元,占71.4%,比1978年下降了12.2个百分点;所得税收入为756.7亿元,占17.5%,比1978年上升了7.1个百分点;财产税收入为150.7亿元,占3.4%,比1978年上升了3.2个百分点;农业税、牧业税收入为90.2亿元,占2.1%,比1978年下降了3.4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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