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自产自用普通事项的会计处理。此处所指的自产自用普通事项,是指企业将自产的产品、货物用于除上述特殊情况以外的自产自用事项。此时,企业根据其具体用途,按产品的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乘以适用的税率得到的应纳增值税与所用货物的售价之和,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应付账款”等科目;按确定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领用其生产的A产品,该产品成本为20000元,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3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甲公司生产的A产品未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且A产品为消费税非应税消费品。当A产品分别用于不同用途时,则其相应的税务会计处理如下:
(1)用于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出资产为存货的,无论是否涉及补价,均应当视同销售,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因此,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2)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企业应按分配货物的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乘以适用的税率得到的应纳增值税与所用货物的售价之和,借记“应付股利”或“应付利润”;按应税货物的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按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股利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3)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非货币性职工薪酬)。企业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实际发放给职工时,应确认收入,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自产产品的公允价值乘以适用的税率得到的应纳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相关成本。
假设例中发放的A产品平均分配给总部管理人员和直接参加生产的生产工人。此时,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甲公司计提职工薪酬时:
借:管理费用 17550
生产成本 1755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35100
甲公司发放职工薪酬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4)用于换取生产生活资料、消费资料等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要求,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假设甲公司用A产品换回了乙公司的一辆汽车(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汽车的公允价值为40000元,由此甲公司另支付了10000元补价给乙公司。因此,甲公司此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4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银行存款 1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5)用于抵偿债务。企业可将该业务分为两部分,一是将库存材料、商品产品出售给债权人,取得货款;出售库存材料、商品产品业务与企业正常的销售业务处理相同,其发生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二是以取得的货币清偿债务。
假设该例中,甲公司欠丙公司购货款50000元。由于甲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已于2008年7月1日到期的货款。2008年8月8日,经双方协商,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产的A产品偿还债务。丙公司于2008年8月10日收到抵债的A产品,并作为库存商品入库。此时,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149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此外,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视同买断的自购自销方式),非同一县(市)将货物移送另一机构用于销售等自产自用情形,由于其均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因此均应当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具体会计处理在此不再赘述。
第二,自产自用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此处所指自产自用特殊事项,是指企业将自产的产品、货物用于前述的3种特殊情况的自产自用事项。企业应根据其用途,按产品的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乘以适用的税率得到的应纳增值税与所用货物的成本之和,借记“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营业费用”、“固定资产”等;按确定的产品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按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但该会计处理未把企业的收入、成本和利润体现在利润表中,而所得税税法规定这类自产自用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应当作为计税收入,计算应税所得,故企业在年终计算所得税时,需要作所得税纳税调整。
(1)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建造固定资产等。应按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乘以适用的税率得到应纳增值税;但会计核算上不作为销售处理,不确认收入,仍然按照成本转账。因为在这种视同销售行为中,货物并没有实质性转移,其所有权、控制权和管理权还是归企业所有,其相关风险和报酬也没有发生转移。根据上文所述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分析,此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不能将其确认为收入只能按成本结转。因此,甲公司此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251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2)用于无偿赠送他人。领用自产产品用于无偿赠送他人时,应按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乘以适用的税率得到应纳增值税;但会计核算上不作为销售处理,不确认收入而按成本转账。因为赠送虽然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但企业并未获得经济利益,企业资产、所有者权益都没有增加。因此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不能作为收入处理只能按成本进行结转。因此,甲公司此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251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3)用于换取生产生活资料、消费资料等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自产产品用于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人资产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无论是否涉及补价,均应按成本转账,不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此外,属于这一类型的还有受托代销商品采取收取手续费的方式结算代销费用的情况,也不确认收入,原理类似,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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