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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国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有企业干部任免规定>

关于印发《宁国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市直各局以上单位党组织:

《宁国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4月29日  

 

宁国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属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完善适应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安徽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宣城市市属国有公司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国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本办法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含企业市场化招聘的副总或职业经理人)、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含职工监事)。

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由市委管理,企业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党组织推荐人选并报市委组织部批准;企业党组织、董事会的其他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中层管理人员由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党组织管理并报市委组织部通气备案;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及职员由企业自行管理并报出资人履职机构备案。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依规依纪依法。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

第五条  合理确定并从严掌握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职数:

(一)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职数按规定另行核定;

(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一般为5至9人(含职工董事、外部董事,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职数根据公司章程确定)。其中,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至2人;

(三)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含外部监事、职工监事,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职数根据公司章程确定),设监事会主席(监事长)1人;

(四)经理层成员一般为3至5人,设总经理1人。

第六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企业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一般应分设;党员总经理一般担任党组织副书记并进入董事会(职业经理人担任总经理的不进入董事会);设党组织专职副书记的,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应当专责抓党建工作,一般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聘期制),任期(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续聘)。

企业党组织任期按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等规范执行。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每个任期(聘期)为3年。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坚定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一流企业的职业追求。

(二)具有强烈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自信,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勇于变革、开拓进取,市场感觉敏锐,善于捕捉商机、防控风险,持续推进企业创新,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具有较强的治企能力,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掌握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法规,懂经营、会管理、善决策,注重团结协作,善于组织协调,能够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四)具有正确的业绩观,坚决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推动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工作业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实施细则,谨慎用权,公私分明,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严守底线,廉洁从业。

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还必须具有较强的管党治党能力和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深入贯彻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方针,严格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抓好党建工作。党组织书记还应当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善于抓班子带队伍、聚人才强党建。

企业董事会成员还应当具有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有较强的市场洞察能力、战略决策能力、改革创新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知人善任能力。

企业经理层成员还应当具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财务审计、风险管控、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能贯彻执行党组织、董事会决议,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推动执行能力、市场开拓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第九条  担任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应当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条件和资格;

(二)提任企业正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担任正科级职务或担任副科级职务满2年,或在市属国企同层级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提任副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担任副科级职务或担任股级职务满3年,或在市属国有企业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在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和副职岗位工作累计5年以上;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担任企业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具有5年以上党龄,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担任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的,一般还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或者取得中级会计师(审计师)等经济管理类中级以上职称后从事会计类工作3年以上。

第十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破格选用。破格选用必须从严掌握,应当在事前向市委组织部门报告,未经同意的人选不得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

破格提拔领导人员,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资格要求。

第十一条  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结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任职条件,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将政治标准、政治要求和专业能力贯穿全过程,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内部推选、外部交流等方式,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必要时可以采取公开遴选方式,对经理层成员也可以采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经过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或背景调查、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

第十五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市委组织部门管理的国企领导人员选拔,由市委组织部门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并提出初步建议,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属于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党组织管理的国企领导人员选拔,由主管部门比照上述程序进行,并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履行备案程序。

对纳入考虑范围的意向性人选,坚持干部档案审查在先、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实在先、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在先、有关信访举报调查在先,组织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提前审核其政治表现、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综合考虑考核评价、一贯表现、人岗相适等情况,确定考察对象:

(一)采取内部推选方式的,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根据谈话情况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1年内有效。

(二)采取外部交流方式的,可以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拟交流人选,也可以通过民主推荐提出拟交流人选。

(三)采取公开遴选方式的,应当对相关企业和单位党组织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

(四)采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方式的,应当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竞聘上岗的,也可以通过会议推荐或者谈话调研推荐确定参加测试人选。

(五)采取委托推荐方式的,应当对人才中介机构或者业内专家等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与人选进行意愿沟通,必要时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

上述第一项中参加谈话调研和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包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需要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原领导班子成员、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下一级单位正职领导人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七条  选拔任用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坚持实践标准,注重精准识人,突出政治素质考察,全面考察人选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等情况。

对通过公开招聘、委托推荐方式产生的人选,不具备考察条件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背景调查,认真审核人选出生时间、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履职经历等基本信息,全面了解其政治素质或者政治倾向、专业能力、工作业绩、职业操守和廉洁从业等情况。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人选的意见。对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照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切实防止“带病提拔”。

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由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监事长(监事会主席)应当由股东会、董事会履行任免程序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

第十九条  任用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对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者选任制,对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者选任制,对经理层成员实行聘任制或者委任制。

对到企业任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应当将行政、工资、组织等关系转入企业,人事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承诺制度,新任领导人员应当就忠诚干净担当作出承诺,任职3年内一般不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同一企业任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还能任满3年以上的,一般应当交流:

(一)董事长、总经理在同一职位任职满9年的;

(二)担任正职领导人员满12年的;

(三)监事长(监事会主席)、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在同一职位任职满6年的;

(四)其他领导人员在同一层级职位任职满9年的;

(五)其他应当交流的情形。

企业副职领导人员应当交流但暂不具备交流条件的,应当先进行轮岗或者调整工作分工。

企业监事长(监事会主席)、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一般应当交流任职。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其任职岗位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体现市属国有企业特点的领导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薪酬与激励、管理监督、培养锻炼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对综合考核等次评定为优秀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综合考核班子内排名靠后、存在较突出问题的进行约谈,对不称职或者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及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综合考核评价以日常管理为基础,分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其中企业副总经理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由市委组织部按照年度综合考核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班子其他成员年度综合考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党组织组织实施。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进行考核: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由出资人履职机构合理确定业绩考核重点、考核指标及目标值,综合相关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党建工作考核每年开展1次,与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工作结合开展。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每年年初向上级党组织全面报告上年度党建工作情况,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

第六章  薪酬与激励

第二十七条  强化正向激励导向,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短期激励与任期激励相结合,激发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创新活力和创业动力。

第二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应当坚持分类分级管理,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国资委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执行社会保险、带薪休假等制度。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对在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在完成重大专项和重大改革任务、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一条  完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机制,把党内监督、监察监督同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职工民主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

第三十二条  市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及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党组织应当通过谈心谈话、考察考核、列席会议、调研督导、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和提醒、函询、诫勉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识别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完善和落实谈心谈话制度,有关部门应当与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与正职领导人员谈心谈话每年至少1次。坚持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干部职工之间经常性谈心谈话,发挥“一把手”带头作用,上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每年与下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谈心谈话,做到分级分层全覆盖。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稳妥处理涉及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来信、来访、举报,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和处置。

第三十三条  市委对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巡察工作,深化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监督,坚持抓早抓小,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第三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当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人员之间应当强化同级监督,党组织书记应当及时提醒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当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当严格落实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向市委组织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党组织报备领导人员分工,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事先向企业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作用,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制度,加强职工民主监督。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保障职工代表有效参与公司治理。

第三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应当分别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市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应带头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一般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等事项。

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织领导班子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进入企业董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本企业的党员应当落实党组织的意图。

第三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严格管理:

(一)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或者参股企业,下同)兼职,根据工作需要掌握;在社会团体、基金会兼职合计不得超过3个,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营利性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兼职;

(二)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对外兼职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任期届满连任的,应当重新报批。在社会团体、基金会兼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不得违规持有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参股公司股份(股权)。  

第三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党员领导人员的问责,以及领导人员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允许试错,宽容失误。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权过程中出现的失误错误,按照《宁国市支持干部履职担当干事容错减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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