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审计科研课题管理,加强和改进审计理论研究工作,提高理论研究质量和水平,有效指导审计实践,结合全省审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审计科研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理论研究和审计工作发展的规律。坚持“重视质量、控制数量”的原则,紧紧围绕审计实践确定选题,注重研究解决审计工作实际问题,为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 第三条 河北省审计科研课题分为公开招标课题、定向委托课题和自选课题三种立项形式。其中,公开招标课题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定向委托课题由省审计厅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自选课题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经省审计厅审核通过后方可立项。公开招标、定向委托和自选课题的完成时限原则上均为1年。 第四条 河北省审计科研课题的立项和结项,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匿名评审。评审专家不少于3名。评审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相应领域有较深的理论造诣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第五条 河北省审计科研课题的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指南草案等,其中研究报告不少于8000字,论文应发表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且第一作者为课题组排名前三的成员,并标明“××年河北省审计科研课题”字样。 第六条 河北省审计科研课题由省审计厅政策研究室负责具体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 课题发布与申报立项 第七条 省审计厅政策研究室根据审计事业发展需要和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年度科研课题计划,并经厅领导审定。公开招标的课题选题应于每年4月底前,在河北省审计厅官方网站发布。 第八条 申请河北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无学术不端行为; (二)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具备组织实施课题研究的能力; (三)以前年度负责的河北省审计厅科研课题已结项; (四)经所在单位批准。 第九条 申请河北省审计科研课题,应认真填写《河北省审计厅科研课题立项申请表》,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截止日前报送省审计厅政策研究室。 第十条 省审计厅政策研究室组织专家对课题申报材料进行匿名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一)初审。由省审计厅政策研究室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各项内容进行审查。 (二)评审。组织专家采用评审会、匿名评审等形式对通过初审的材料进行评审,专家就课题组成员前期研究成果、课题研究内容、课题研究方案等出具评审意见。 (三)立项。省审计厅政策研究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形成立项意见,报经厅领导批准后,予以立项,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十一条 河北省审计科研课题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课题研究任务。课题负责人须在立项通知下达的两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开题报告、研究方案等报送省审计厅政策研究室。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课题研究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自接到立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与河北省审计厅签订立项协议书,逾期视同自愿放弃。 第十三条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一般不得中途变更和调整经过批准的课题立项申请书中的内容和研究方向。确有下列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向省审计厅政策研究室提出书面课题变更申请,详细说明变更要求和理由,经过批准后,方可变更: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中止或撤销课题; (六)变更或增补课题组主要成员;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四条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中止或撤销课题: (一)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二)明显偏离申请课题所设计的方案和内容要求; (三)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课题变更; (四)第一次结项评审未通过,经修改后仍未通过; (五)逾期不提交延期结项申请,或延期到期后仍不能完成。 中止或撤销的课题,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对已做的课题研究工作、经费使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追回剩余的资助经费。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十五条 为确保实现课题研究目标,省审计厅政策研究室组织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聘请有关专家对课题研究进展情况、主要思路等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六条 为提高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在课题研究结项评审前,省审计厅政策研究室可根据情况组织召开课题研究成果汇报会,对进一步提升课题研究成果提供指导。 第四章 课题结项和成果利用 第十七条 课题研究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按照要求填写《河北省审计科研课题结项审批表》,连同最终研究报告(纸质3份及电子版)等一起报送省审计厅政策研究室。 第十八条 对与其他学位论文、学术论文(不含课题负责人已发表的学术论文)的重复率超过25%的研究报告,取消结项资格,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省审计厅政策研究室组织专家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匿名结项评审,并对结项评审意见进行汇总,报厅领导审定是否可以结项。同意结项的,出具结项证书,同时办理其他有关验收结项手续。未同意结项的,通知课题负责人,允许其在规定时间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申请结项评审。重新评审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销课题处理。 第二十条 省审计厅拥有课题研究成果的处理权。省审计厅政策研究室负责每年将结项的河北省审计科研课题研究报告编辑成册,指导和推动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与转化利用工作。
第五章 课题经费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省审计厅根据研究需要对科研课题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课题经费纳入省审计厅预算管理,履行财政审批手续后,将资助经费汇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账户。 第二十二条 课题资助经费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6〕49号)管理,主要用于与本课题研究有关的资料费、调研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印刷费、劳务费以及间接费用等支出。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组应严格按照课题管理办法和批复的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冀审办〔2018〕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