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视同销售行为涉及到增值税和消费税两个税种,这里我分税种进行讲述:
一、增值税: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包含消费税税额,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备注:1.增值税为价外税,计算增值税时的销售额必须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2.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消费税:自产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自产自用消费品用于其它方面的,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依纳税人当月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2.依纳税人上月或近期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3.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依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白酒、卷烟):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备注:消费税为价内税,已知销售额的消费品,销售额中已经含消费税,无需除以(1-消费税税率);需要组价的应税消费品由于(成本+利润)中未包含消费税,所以需要除以(1-消费税税率),把消费税包含入组成计税价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