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伙食费收入的征税问题
根据《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的有关规定,对于学校的食堂伙食费的处理:
1、对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通过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教育服务中包括学校食堂通过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但有一个疑问:据了解,现在党校基本都不再直接从事学历教育,只是以相关全日制学校的名义进行的部分教育活动,那么是否属于免税对象呢?党校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对学员提供的食堂餐饮服务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呢?对于这样情况的学员的伙食费部分没有依据列入免税范围。
2、托儿所、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是否免税呢?文件规定,对于其相应的按照规定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属于免征项目。我认为,幼教的伙食费属于保育费的部分,应该属于免税。
3、对于向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堂餐饮服务,在财务上的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不对外承包的情况下,一般通行的做法是,拨付食堂费用记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等支出)核算。而食堂建立相应的明细帐。因此,对于这部分食堂对内员工的餐饮服务,应该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属于营改增征税范围。
但是,如果是外部承包经营的,那么食堂是否属于经营体?是否无论对内对外,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呢?至少不能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
二、伙食费的核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