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确认的5个前提条件: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注】强调合同是经过双方同意的。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注】强调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来确认收入。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注】新准则把原来收入金额能可靠计量改成有支付条款了,因为现在很多销售业务的金额是不能可靠计量的,比如,电信销售199元套餐,客户在套餐内消费,每月缴纳199元就行了,如果超出的部分,再按照一定的标准收费,这时合同金额就不能可靠计量了。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注】商业实质的判断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的规定。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防止企业可能反复交易来虚增收入。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判断时,如果根据历史经验预计无法收回合同的全部对价,可能存在销售退回的情形,视同为满足该条件,并以此为基础估计交易价格,同时判断相关的合同资产或应收款项是否存在减值。
【注】与旧准则规定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基本一致。一般来说,如果主体认为对价不是很可能收回的,通常不会与该客户签订合同。
【注】前提条件的判断逻辑: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一项专利技术授权给乙公司使用,并按其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甲公司评估认为,该合同在合同开始日满足合同确认收入的五个条件。该专利技术在合同开始日即授权给乙公司使用。在合同开始日后的第一年内,乙公司每季度向甲公司提供该专利技术的使用情况报告,并在约定的期间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在合同开始日后的第二年内,乙公司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但是乙公司的财务状况下滑,融资能力下降,可用现金不足,因此,乙公司仅按合同支付了当年第一季度的特许权使用费,而后三个季度仅按名义金额付款。在合同开始日后的第三年内,乙公司继续使用甲公司的专利技术,但是,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已经完全丧失了融资能力,且流失了大部分客户,因此,乙公司的付款能力进一步恶化,信用风险显著升高。
要求:甲公司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应当如何确认收入?
【案例解析】第一年,该合同在合同开始日满足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因此,甲公司在乙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的行为发生时,按照约定的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收入。
第二年,由于乙公司的信用风险升高,甲公司在确认收入的同时,按照金融资产减值的要求对乙公司的应收款项进行减值测试。
第三年,由于乙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信用风险显著升高,甲公司对该合同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这一条件不再满足,因此,甲公司不再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同时对现有应收款项是否发生减值继续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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