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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水星双季增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水星双季增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06月2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集合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集合计划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4、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集合计划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由申购A类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

3.2.1 前端收费

银河双季增利六个月持有债券A

注:本集合计划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赎回份额的限制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额为【1】份,若某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集合计划份额不足【1】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2、本集合计划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集合计划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本集合计划A类、C类份额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业务,但对每份A类、C类份额设置六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当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集合计划份额提出赎回申请;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对该集合计划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此集合计划份额的份额持有人面临在运作期内不能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风险。

4.2 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和C类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和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统一规定如下:

银河双季增利六个月持有债券A

银河双季增利六个月持有债券C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银河水星3号月月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期限连续计算。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银河水星3号月月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期限连续计算;

5、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无。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集合计划申购业务的一种投资方式。投资者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请,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集合计划申购。

1、申请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请。

2、扣款金额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前,须指定本人的一个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扣款账户,并经办理本业务的销售机构认可。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次扣款金额,最低扣款金额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3、扣款日期

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日期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4、扣款方式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如遇非集合计划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集合计划开放日。

5、定期定额投资费率的说明

定期定额投资费率及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业务相同,如有费率优惠活动或其他另行公告,请以相关公告或公示为准。

6、交易确认

每期实际扣款日即为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T+2工作日起查询本集合计划定期定额投资确认情况。

当发生限制申购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时,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与日常申购按相同的原则确认。

7、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扣款日期、扣款金额或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循本集合计划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无。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95551

联系人:王浩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增减或变更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时,应在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2、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3、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并由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报告所述“基金”也包括按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进行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产品。银河水星双季增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是由银河水星3号月月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部函[2023]4006号文准予变更。

2、《银河水星双季增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自2023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

3、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银河水星双季增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银河水星双季增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资料。

如有疑问,投资者可致电或登录管理人官方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010-89623098,公司官方网站:http://yhjh.chinastock.com.cn。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仔细阅读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资料,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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