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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1783份!这家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涉税务大案<827税务大案>

虚开发票1783份!这家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涉税务大案

原标题:虚开发票1783份!这家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涉税务大案

近日,上市公司宏达新材(002211)公告称,收到上海证监局作出的警示函,监管认为公司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

其中有一笔关联交易为上市公司宏达新材控股子公司向江苏明珠硅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销售生胶并采购设备累计2025.27万元。

明珠公司原为宏达新材控股子公司,不过,在2023年,随着宏达新材实际控制人由朱德洪变为杨鑫,在当年年底,明珠公司被剥离。从股权上看,目前明珠公司和宏达新材已无关联。不过上海证监局警示函显示两者仍存在关联。

公开资料显示,宏达新材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伦公司”)与明珠公司背后实际控制人均为朱恩伟,即朱燕梅之兄。据朱燕梅提供的包括一审判决书在内的材料显示,伟伦公司与明珠公司以及朱德洪皆卷入虚开发票案。

虚开发票1783份

根据明珠公司提供的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由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明珠公司、伟伦公司、被告人朱德洪、孙莹、陈学彬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告人孙莹、钱纪云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以及伟伦公司、朱德洪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润州区人民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2023年9月1日,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23年2月24日,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根据明珠公司提供的一审判决书,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6月以来,朱德洪作为明珠公司、伟伦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在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孙莹、陈学彬等人为上述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783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2.23亿元,均被入账冲抵成本。

明珠公司提供的镇江公安局直属分局委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镇江分所《关于朱德洪等人虚开发票案所做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根据会计账册、凭证、询问、讯问笔录反映,2023年6月至2023年5月期间,明珠公司与陈学彬实际控制的25家单位签订模具购销合同或管理咨询服务合同,分批次向25家单位购进“货物”或接受“服务”,为此明珠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了相应的“货款”或“服务费用”,并取得25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登记入账。根据统计汇总,明珠公司接受陈学彬实际控制的25家单位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388份,金额为8486.34万元。

不过审计机构发现,该业务模式资金流向异常。明珠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相应的“货款”或“服务费用”后,一般情况下在支付款项的10日内陈学彬通过其控制的对公银行账户或私人银行账户,在扣除相应近6.01%的开票费用后,开票公司老板再将余款转至孙莹控制或指定的银行账户。

根据一审判决书,孙莹在庭审中称,“通过虚开发票、走账套现明珠公司2.18亿元,我替公司保管的1.2亿元都在,另外我拿出了3630万元给员工发工资等开销,剩下的钱都在秦真全的卡里。朱德洪给我的好处费八千万元我用于购买房产、办事开支、和个人消费了。”

孙莹在庭审时给出了两份协议作为证据。媒体报道称,两份协议甲方均为明珠公司,乙方为孙莹。其中一份协议约定,孙莹帮助明珠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德洪,为其实际控制的另外一家伟伦公司开具4200万元咨询费发票事宜达成协议。孙莹需在2023年12月31日前分批开具金额为4200万元的咨询费发票给伟伦公司,并及时完成这些开票咨询公司的工商和税务的注销。协议显示,伟伦公司在收到4200万元发票后,由明珠公司代其支付3000万元给孙莹作为报酬。孙莹可以通过开具模具发票、咨询费发票等方式给明珠公司入账支取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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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另一份协议,孙莹每将22家公司中的一家公司的税务进行注销,并取得清税证明,明珠公司就应支付孙莹200万元,22家税务注销明珠公司共应支付孙莹4400万元。

两份协议末尾均盖有明珠公司公章以及法人章,同时,两份文件均有朱德洪签名,并写有“此协议由我本人认可并亲自盖章”,日期标注为2023年10月21日。

申请行政复议

2023年10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对于伟伦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问题检查结束,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

上述决定书中提及,检查人员通过梳理镇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供的江苏伟伦和明珠公司的对公账户银行流水,结合经侦提供的明珠公司涉案发票资金流水明细表,开票费通过明珠硅橡胶对公账户进行流转。

根据镇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函,伟伦公司接受虚开发票1395份,检查人员经核查企业账簿发现上述1395份发票中,有45份发票并未实际入账。另外,检查人员经核查发现有45份发票不在公安函中但企业已入账,价税合计405万元。

因此,税务机关认为伟伦公司实际接受虚开发票1440份,价税合计13754万元,实际入账发票共计1395份,价税合计13764万元。因此,应调增江苏伟伦2018-2023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500万元、7425万元、3129万元。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行政复议听证公告显示,伟伦公司不服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镇税稽处〔2023〕21号),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决定进行公开听证。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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