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南华大学附属医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共南华大学委员会 南华大学
2018年11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附属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提升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附属医院是指学校直属型附属医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附属医院审计机构对医院及所属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医院主要负责人对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五条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坚持全面覆盖、应审尽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凡审必严、防微杜渐;促进管理、推动改革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医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不少于2人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第七条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医院党委领导、主要负责人主管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医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九条医院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定期接受后续教育培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医院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5年以上审计、会计工作经历,其任免应当征求学校审计处意见。
第十一条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二条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三条医院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审计工作办法和流程;
(二)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对医院的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
(四)对医院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医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预结算审计,对重大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六)对医院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医院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八)对医院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医院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医院对外投资及合作项目的立项、可行性、效益性等进行审计;
(十一)对本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对医院财务、基建、设备、药品、耗材、体检、医务等关键岗位负责人实行任中或离任审计,审计结果要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十二)协助医院党委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三)医院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应有下列工作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医院重要经济活动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医院党委、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七条 医院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发现本单位未及时处理严重违规问题、医院负责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八条医院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医院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九条 医院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计整改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逐项整改,并按时报送审计整改报告。
第二十一条医院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学校审计处根据学校组织部的委托对附属医院主要负责人进行任中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六条学校审计处按照学校党委指示对附属医院重大经济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附属医院内部审计有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审计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督查。
第二十八条学校审计处应当通过组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加强对附属医院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附属医院应当将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经济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学校审计处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医院内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院党委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医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院党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上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医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医院党委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各附属医院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南华大学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