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为了帮助纳税人更好地掌握这一政策,小编整理了相关热点问答,一起来看看吧~~
1.填写“税源信息采集”并保存后,是否可以再次修改或者作废?
已采集未申报的税源信息采集表,允许修改或者作废;已采集并申报的税源信息采集表,在申报作废前,只能修改,不能作废,申报作废后可以作废税源信息采集表;已采集并申报,且税款已入库的税源信息采集表,只能修改,不能作废。
2.合并申报多个税种后只更正申报一个税种怎么办?
合并申报支持单税种更正。纳税人更正申报一个或部分税种,不影响其他已申报税种。
例如,纳税人一次性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随后发现资源税申报错误,则可以仅就资源税进行更正申报。更正时,修改资源税税源明细表再单独更正申报即可,无需调整其他已申报税种。
3.纳税人多个税种同时申报的,作废和更正时是否需要多个税种同时更正和作废?
不需要同时更正和作废。点击进入作废或更正页面后,系统会查询显示已申报数据信息,纳税人可自行勾选需要作废或者更正的税种,完成作废或者更正操作。
4.申报作废是否可以同时作废其关联的税源采集信息?
不可以。申报作废只能作废《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表》,无法同时作废其关联的税源采集信息,纳税人在作废申报表后,需再次进入“税源信息采集”模块,点击页面左上角的“作废”按钮进行作废。(只可以作废未申报且未缴款的税源信息)。
5.零申报的纳税人是否需要进行税源信息采集?
需要。
零申报的纳税人仍需进行税源信息采集,才可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完成申报。
6.某企业按季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怎么提供税源信息?
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稳定税源,可以“一次填报,长期有效”。
例如,8月15日购入厂房,假设当季申报期为10月1日至10月20日,则企业可在8月15日至10月20日之间的任意时刻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然后申报,只要厂房不发生转让、损毁,就可以一直使用该税源明细表。
7.合并申报后老申报表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
新申报表是对原有表单和数据项的全面整合,减少了表单数量和数据项,因此,6月1日后,10税种原有的申报表将停止使用。
8.合并申报对于各个税种的完税证明的开具是否有影响?
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不影响各税种完税证明的开具。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合并申报,也可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办理业务,申报纳税后,按照现行规定申请开具完税证明。
9.某企业按次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怎么提供税源信息?
对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等一次性税源,纳税人可以在发生纳税义务后立即填写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时一次性填报所有税源信息。
例如,某土地收储企业收储三个地块,分别在8月5日、10日、15日取得自然资源部门书面通知,则可当天立即填写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期结束前,一次性填报所有税源信息。
10.某企业7月应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所涉及税种是否必须一次性申报完毕?
合并申报不强制要求一次性申报全部税种,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一次性或分别申报当期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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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零申报纳税人需要税源信息采集吗?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热点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