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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最高院:破产财产拍卖不属于司法拍卖,可约定由买方包税<包牌包税过户出>

案例评析最高院:破产财产拍卖不属于司法拍卖,可约定由买方包税

四、南洋公司与西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部产权交易所)工作人员的微信记录及《关于协咸阳经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公告中税费承担条款效力的说明》能够证明,原审判决认为拍卖组织者西部产权交易所不是财产处分人,其无权对表意非常明确的文字作出解释是错误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咸阳经纬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本案系破产管理人实施的破产财产拍卖,本案拍卖使用淘宝网络平台是债权人会议通过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决定的,并非人民法院决定,本案拍卖不属于网络司法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

二、案涉《竞买公告》《竞价须知》的内容具体明确,南洋公司提供的“淘宝网拍卖网站上[第一次拍卖](破)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北侧5栋1单元一层10101号房产拍卖竞买公告和拍卖须知”不构成新证据,无法推翻原审判决。

三、西部产权交易所只是一个中介机构,不是拍卖财产的所有权人,西部产权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均无权对《竞买公告》《竞价须知》表意非常明确的文字作出解释。

四、我国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并不干涉民事主体之间关于税费实际承担的约定。南洋公司参与竞买并成功竞拍,应受《竞买公告》《竞价须知》的约束,理应承担相应税费。综上,请求驳回南洋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南洋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对本案原审判决是否存在其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

南洋公司申请再审时向本院提交的“淘宝网拍卖网站上[第一次拍卖](破)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北侧5栋1单元一层10101号房产拍卖竞买公告和拍卖须知”系另案中的拍卖公告和须知,与本案无关联性,不属于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本案拍卖财产系咸阳经纬公司破产程序中需要依法处分的财产,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依据债权人请求对外进行的委托,不是人民法院强制处分财产的行为,原审判决认定案涉拍卖并非司法强制拍卖,并无不当。案涉《竞买公告》第六条规定,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破产管理人协助,过户过程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案涉《竞价须知》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处置人及破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费用,标的物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南洋公司对于案涉《竞买公告》《竞价须知》的内容是知悉的。我国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税款缴纳。原审判决认定《竞买公告》《竞价须知》系对不特定竞拍参与人作出的,南洋公司参与竞买, 《竞买公告》和《竞价须知》对其应具有约束力,案涉拍卖税款及资金占用费由南洋公司承担,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西部产权交易所不是财产处分权人,原审判决认定其无权对表意非常明确的文字作出解释,亦无不当。

综上,南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咸阳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国税总局与法院之间的博弈

国税总局在给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回复原文是这样的:

您提到:建议取消不动产司法拍卖公告中由买方承担税费的转嫁条款,统一改为“税费各自承担”。

对此, 国税总局表示,您提出的拍卖不动产的税费按照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的建议,是一种较为合理的做法。我局和最高人民法院赞同您关于税费承担方面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向各级法院提出工作要求:

一是要求各级法院尽最大可能完善拍卖公告内容,充分、全面向买受人披露标的物瑕疵等各方面情况,包括以显著提示方式明确税费的种类、税率、金额等;

二是要求各级法院严格落实司法解释关于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的规定,严格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以提升拍卖实效,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某法拍平台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其实是税务局和法院之间的一个博弈,最终要看两者之间如何沟通并达成共识,退一步讲,法院很可能将税费加到起拍价中。

京东拍卖表示,作为平台方,会不断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按照法院要求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法院提供完善的拍卖公告内容,供法院参考。

文章来源:“ 不良资产头条”公众号, 不良资产头条综合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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