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8号)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制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28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8号)(以下简称“财税〔2023〕38号文”)相关规定,结合新片区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采取自我评价、承诺申报、审核认定的评定方式。
第三条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新片区管委会”)共同协调推进落实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确认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实施优惠资格后续管理等工作,牵头研究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的动态调整初步方案。
新片区管委会负责受理企业申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初审意见、受理异议申诉、建设管理平台、开展政策宣传咨询等工作。
市税务局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策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的协调沟通和政策效应评估,向国家有关部委报送备案材料等工作。
第四条 本通知认定的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条件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在新片区内注册登记且不满5年(不包括从外区域迁入新片区企业);
(二)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产业,且主营业务属于财税〔2023〕38号文规定的《新片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范围;
(三)在新片区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
(四)企业主要研发或销售产品中至少包含1项关键产品(技术)。
(五)关于企业投资主体条件和企业研发生产条件按财税〔2023〕3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填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申报自评表》(详见附件),并向新片区管委会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如新片区项目备案文件,土地或经营场地使用、租赁凭证,环评备案材料等);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技术水平认定文件、企业管理能力认定文件等);
(四)申报企业对申报税收优惠资格的材料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