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在确认进口货物购货成本时直接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显示的完税价格来确认购货成本,这是不正确的。原因如下:
1、货物进口海关计征关税时,是以到岸价即CIF价格为依据,即货物的成交价格加上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如果成交方式不是CIF,如是FOB或CFR等时,则需要核定进口的运费及运输保险费并入完税价格中计征进口税。因此增值税缴款书上的完税价格并不等同于进口货物的采购价格
2、海关在对进口货物计征进口税时,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计征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计征汇率为报关月份的上个月第三个星期三(遇节假日的顺延到第四个星期三)的中国银行外汇折算价。正常情况下我们都是以进口月份的1号为记账汇率的,这样缴款书上的完税价格也会与实际不符。
综上所述,进口企业不应该以缴款书的完税价格为依据确认购货成本,而应当以进口的商业发票(mercial Invoice)和进口报关单所显示的总价为基础,按进口月份1号外汇中间价(有些企业以支付货款月份或支付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进口所缴纳的关税、消费税一并确认为购货成本。至于增值税缴款书显示的完税价格,只是用来计征进口增值税时采用的依据,并不是用来确认货物成本的。
另外,进口后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报关费、港杂费、运至仓库前发生的运费等,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商贸企业,直接记期间费用;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生产企业和采用会计准则的企业,需要并入库存商品成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