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引导和鼓励我市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3〕63号)和《青岛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青民发规〔2023〕5号),现就组织开展2023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一)参评条件
1.青岛市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
3.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4.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评价标准见附件1)。
2023年及以前认定的青岛市、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均可申报创新型中小企业。2023、2023年认定的青岛市、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有效期内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参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申报2023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并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可同时申报2023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二)组织实施
1.企业在线申报。在“青岛政策通”平台开设青岛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窗口,企业登录系统申报,线上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申报系统将于1月28日起开放,申报截止时间为2月28日17:00,逾期线上系统将关闭不再受理。
2.区市评价推荐。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和《青岛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对企业申请信息、合规经营情况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含实地抽查),并对申报企业是否存在“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市要统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查证有关情况,查证结果体现在报送的正式文件中,于3月7日17:00前完成网上推荐及行文推荐工作(纸质件1份,电子版通过金宏网发送,含Word版和盖章PDF版)。区、市推荐上报后一律不得修改补充材料。
3.市级审核评价。市民营经济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市级审核评价。
4.公示公告。市民营经济局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评价结果,负责将拟通过评价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各区、市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民营经济局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一)申报条件
1.青岛市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
3.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4.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见附件3);
5.已公告的2023年青岛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或申报2023年创新型中小企业并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
2023年及以前认定的青岛市、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重新申报,2023年不再开展已到期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工作。2023、2023年认定的青岛市、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有效期内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参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二)组织实施
1.企业在线申报。在“青岛政策通”平台设置青岛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窗口,企业登录系统申报,在线填报《青岛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系统将于1月30日起开放,申报截止时间为3月3日17:00,逾期线上系统将关闭不再受理。
2.区市初审推荐。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和《青岛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积极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认定工作,对企业申请材料、合规经营情况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含实地抽查),并对申报企业是否存在“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市要统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查证有关情况,查证结果体现在报送的正式文件中,于3月10日17:00前完成网上推荐及行文推荐工作(纸质件1份,电子版通过金宏网发送,含Word版和盖章PDF版)。区、市推荐上报后一律不得修改补充材料。
3.市级审核评价。市民营经济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市级审核。
4.公示认定。市民营经济局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负责将拟通过认定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各区、市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民营经济局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三、相关要求和说明
(一)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优质中小企业培育方案,做好跟踪、指导等服务,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确保中小企业应知尽知,广泛动员企业参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评价认定标准,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确保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的符合性、真实性、完整性,并将符合条件通过初审的企业向市民营经济局推荐。
(二)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工信部培育平台及时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和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市民营经济局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三)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联系方式
1.政策咨询:市南区88728270,市北区82820159,李沧区87616656,崂山区88998007,西海岸新区88151066,城阳区58770875,即墨区66091620,胶州市82288571,平度市87364327,莱西市88405051,高新区68686931,自贸片区86763772,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85912657。
2.“青岛政策通”技术支持:85017188
附件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pdf
附件2.创新型中小企业佐证材料清单.pdf
附件3.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pdf
附件4.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佐证材料清单.pdf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