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企业需要专家顾问的意见,就会聘用一些专家顾问,以高薪的模式聘用他们,每个月需要出一笔钱。专家在拿到企业的顾问费的时候,到底是否需要缴纳税款呢?下面华律网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专家的顾问费可不可以免个税?不可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的规定,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交个人所得税=(工资-个人交五险一金金额-个人所得税扣除额3500元)*t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应交个人所得税=(工资5800元-个人交五险一金金额1044元-个人所得税扣除额3500元)*税率3%-速算扣除数0元=37.68元。
附: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如下:
一、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
二、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元;
三、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555元;
四、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1005元;
五、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2755元;
六、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5505元;
七、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的部分,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13505元。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叁仟元伍佰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劳务报酬所得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继续加强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
税法宣传要时时进行,要在全民中广为普及,最终达到公民懂得《个人所得税法》、遵守《个人所得税法》和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良好氛围,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更应该时时处处模范执行国家税法,有劳务报酬所得时,带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劳务报酬所得者自动交纳
能到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授课,搞审读,做鉴定、评审、咨询、面试和监考者,大多是国家公职人员,职位、水平都很高,出来进行这些工作,都是履行公职,供职单位给报销差旅费。额外领取劳务报酬本来就让人有些难得其解,结果还不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更令人难以置信。所以建议这些领取劳务报酬的同志,以后再领取类似的报酬时,要主动缴纳或主动提示,让劳务报酬支付单位进行代扣代缴。
(三)劳务报酬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支付劳务报酬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按照税法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劵、实物以及其他形式支付)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补缴”,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办理劳务报酬的支付。
(四)加大对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缴纳和代扣代缴情况的检查处罚力度
税务部门不要谈到个人所得税时,眼睛只盯住企业和高收入部门,而忽视了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这个漏洞。在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劳务报酬支付,以及代扣代缴情况检查的同时,对坚持按税法办事,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那些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人员除要求他们依法足额补缴税款外,要按照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罚,以保证他们以后能够认真进行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从而维护国家税法的尊严。
专家的顾问费可不可以免个税?只要是符合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条件,任何人都需要依法缴纳税费,不然就构成了逃税要承担法律责任。专家的顾问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不了解,要进一步了解个税征收范围,你可以在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