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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城投发债!会计师坚持出“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被判败诉<丰县刘恒莲审计>

丰县城投发债!会计师坚持出“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被判败诉

文/梧桐晓编

丰县,现在是“大出风头”的地方,众多重要信息近期被挖掘出来。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年12月1日上线的一份判决书引起了资本市场的关注。2015年4月初,丰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徐州分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一份,丰县城投因融资需要,委托天衡徐州所对丰县城投2012-2014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费总额45万元,审计人员进场工作后,丰县城投公司预付审计服务费18万元。2015年5月11日,天衡徐州分所向丰县城投公司发出沟通函,其主要内容为:在审计中发现,丰县城投公司2012年度土地整理成本为12905万元、土地整理收入为13795万元,2013年度土地整理成本为53448.50万元、土地整理收入为57646.50万元。对于上述土地整理成本,在丰县城投公司账务中没有找到原始支出证据,无法认定上述土地整理成本是否真实发生,也无法对上述土地整理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做出判断。由于采用整理成本加上投资回报方式确认土地整理收入,相应的土地整理收入的金额也无法做出认定。由于上述数据占丰县城投公司收入、成本的比例较大,对财务报表整体都有重大影响,所以,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经过慎重考虑,天衡徐州分所只能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已出具,随后,天衡徐州分所会把该报告邮寄给丰县城投公司。

因丰县城投公司与天衡徐州分所产生纠纷,经沟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丰县城投公司便又委托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其2012年-2014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该事务所于2015年5月26日给丰县城投公司出具了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另外,丰县城投公司曾于2014年委托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对其2011-2013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该事务所于2014年7月30日给丰县城投公司出具了标准意见审计报告,丰县城投公司提供上述两份审计报告的证明目的是,针对同样的财会资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均能够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却不能出具该类审计报告,构成违约,应当退回审计费用并赔偿损失。天衡徐州分所质证认为,天衡徐州分所是基于自己的专业知识依法独立公正的执行业务,并不受其他审计机构意见的影响。

丰县城投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天衡徐州分所返还审计服务费18万元及食宿费27509元。天衡徐州分所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丰县城投公司支付审计服务费27万元。丰县法院竟然判决天衡徐州分所向丰县城投返还审计服务费18万元。原因是:在终止业务约定之前,天衡徐州分所对约定的审计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无法确定工作量,且没有为丰县城投公司使用,故天衡徐州分所无权要求丰县城投公司支付审计服务费用。

天衡所对丰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上诉于徐州市中级法院,徐州中院于2017年11月16日做出二审判决,撤销丰县的一审判决,天衡所无需向丰县城投返还18万元审计服务费。丰县城投不服二审判决,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院于2018年12月27日做出裁定,驳回丰县城投的再审申请。

以下是徐州中院的二审判决书全文:

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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