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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申报表这样填!<一般纳税人飞机票抵扣在申报表哪里填写>

进项税额转出?申报表这样填!

一、办公场所改变用途用于职工福利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2018年9月租入办公楼一层并已支付三个月租金,租期为9月、10月、11月,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增值税额3万元,当月认证抵扣。2018年10月为丰富职工生活,将办公楼改建成健身房。

解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甲公司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租入的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的,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属于10-11月租金进项税额2万元进行转出。申报增值税时,应将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填写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5栏。

二、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乙企业为提供设计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8年5月购进复印纸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进项税额1万元,并于当月认证抵扣。2018年7月,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上述复印纸张全部丢失。

解析: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乙企业的情况,属于非正常损失,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货物及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填写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6栏。

三、购货方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丙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5月购置一批器材,当月支付全部货款,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3万元,于当月认证抵扣。2018年6月因器材质量问题取消合作,收到退回货款,并填开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解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因此丙企业销售中止而收到退还的货款,应于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当月转出进项税额3万元,填写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正常情况下,进项税额转出数据网上申报系统会自动体现,纳税人无需手动填写)。

注意哦,若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购买方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四、库存商品转用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一般纳税人丁企业于2018年6月购进了一批水泥用于销售,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16万元,企业已于当期认证抵扣;2018年7月,将该批水泥用于正在修建的办公楼。

解析: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5号)第五条规定:“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案例中,该批水泥已抵扣的进项税额16万元的40%,即6.4万元,应在申报所属期做进项税额转出,填写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并将该笔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通过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四列“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来源:厦门税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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