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中小企业促进法》对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职责要求。必须准确划分企业的规模类型,从而精准识别中小企业。
一、主要历史沿革
2002 年6 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随后,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于2003 年颁布《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 号,以下简称 2003年《规定》),并指出“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订大中小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并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据此,国家统计局随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
2011 年 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以下简称 2011年《规定》),2003 年《规定》相应废止。随后,国家统计局根据 2011年《规定》出台《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 号,以下简称 2011 年《办法》)。2017 年 12月,国家统计局根据新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在延续 2011年《办法》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的前提下,修订出台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以下简称现行办法)。
二、划分方法简介
(一)主要方法。
现行办法选取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并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具体划分标准,将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的规模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个体工商户参照该办法进行划分。
(二)行业范围。
现行办法适用的行业范围 3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15 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三)应用领域。
相较于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暂行办法,现行办法不仅设置了“微型企业”,使得层次划分更细致,而且行业范围更全面、指标选取更合理、阈值设置更符合当前实际。现行办法的出台,为按企业规模统计以及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微型企业)在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支持、市场开拓、服务措施、权益保护等全方面促进奠定了基础。
(四)注意事项。
在实际判断企业(单位)的规模时,需注意两点:
1.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其中:(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2. 指标条件的满足情况略有不同。其中: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三、示例
以工业为例,现行办法划定标准如下:
(撰稿:王萍 曾飞)
注:对于从事金融业的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与国家统计局于 2015 年联合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形成了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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