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除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外,不同类型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普通住宅为2%二、非普通住宅预计增值率小于50%(含)的为2%;预计增值率大于50%且小于100%(含)的为3%;预计增值率大于100%的为5%三、非住宅预计增值率小于50%(含)的为2%;预计增值率大于50%且小于100%(含)的为3%;预计增值率大于100%的为5%。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普通标准住宅2%;(三)非普通标准住宅4%;(四)非住宅6%。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本公告事项:自2010年8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非住宅4%、别墅5%。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补充通知(漳地税发[2010]51号)一、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土增税平均预征率改为:漳州市区、龙海市和漳州开发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非住宅及别墅5%;其余各县、常山开发区住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2%、非住宅及别墅5%。对增值率明显偏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单项预征率,单项预征率不得低于平均预征率。纳税人应对适用不同预征比例的房地产分别核算,对不能分开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比例预征土增税。
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泉地税发[2008]46号)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问题从2008年5月1日起,我市普通住宅按1%、非普通住宅按3%、非住宅按4%、别墅按5%预征率预征土增税.对不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单项预征率预征土增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莆地税发[2008]65号)一、平均预征率调整(一)商业营业用房:预征率为5%;(二)土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的,预征率为5%;一次性整体转让的,按实际增值额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三)别墅,写字楼、车库(车位)及其他非住宅房地产:预征率为4%;(四)非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在莆田市城区(含荔城区城区、城厢区城区,下同)范围内的,预征率为2.5-3%;在莆田市城区范围外的,预征率为2-2.5%;(五)普通住宅:普通住宅在莆田市城区范围内的,预征率为1.5-2%;在莆田市城区范围外的,预征率为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