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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的会计处理<结转完工产品成本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委托加工的会计处理

情景一:委托加工一般商品

假设A公司提供20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B公司加工一批电脑,加工费用为50万元。电脑已经加工完毕并验收入库,加工费用以银行存款支付。

B公司在加工过程中,消耗本公司原材料10万元,应付加工工人工资10万元,应交增值税6.5万元。

A公司为委托方,B公司为受托方。

(一)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首先,A公司向B公司发出委托加工物资: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0

贷:原材料 200

2.其次,A公司向B公司支付加工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

贷:银行存款 56.5

3.最后,委托加工物资验收入库:

借:库存商品 25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50

(二)B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首先,收到委托加工物资时,无需编写分录。

2.其次,发生加工费用时,计入成本。

借:生产成本 20

贷:原材料 10 应付职工薪酬 10

3.最后,加工完成后,交付给委托方,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借:银行存款 56.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

贷:生产成本 20

情景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涉及消费税)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

承接上例,假如A公司委托B公司加工应税消费品,由B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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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A公司收回后以不高于B公司的计税价格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一)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首先,A公司向B公司发出委托加工物资: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0

贷:原材料 200

2.其次,A公司向B公司支付加工费:

A公司收回后以不高于B公司的计税价格直接出售,即:A出售商品时缴纳的消费税<=B交付委托加工物资给A时代缴的消费税。

如果A出售商品时缴纳的消费税<B交付委托加工物资时代缴的消费税,对于税务局而言,由B在交付时代缴,肯定比让A出售时自行缴纳划算。

如果A出售商品时缴纳的消费税=B交付委托加工物资时代缴的消费税,对于税务局而言,如果等到A在出售商品时自行缴纳消费税,不如让B趁早在交付委托加工物资时代缴。不然,税务局只知道A出售了多少商品,不知道A收回了多少委托加工物资,可能给A留下避税的空间。

综上所述,委托加工物资的消费税,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

所以,相当于,A公司支付给B公司5万元,让B公司帮忙代其缴纳消费税,A公司将这5万元直接计入成本。A公司无需重复缴纳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55(5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

贷:银行存款 61.5

3.最后,委托加工物资验收入库:

借:库存商品 255(200+50+5)

贷:委托加工物资 255

(二)B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首先,收到委托加工物资时,无需编写分录。

2.其次,发生加工费用时,计入成本。

借:生产成本 20

贷:原材料 10 应付职工薪酬 10

3.最后,加工完成后,交付给委托方,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借:银行存款 61.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5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

这里意味着,这批商品的消费税,在A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已经由B代扣代缴了。A出售商品时无需重新缴纳。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

贷:生产成本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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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A公司收回后,以高于B公司的计税价格直接出售,获得收入300万元,A公司需要缴纳消费税6万元,B公司代扣代缴的5万元消费税准予抵扣。

1.首先,A公司向B公司发出委托加工物资: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0

贷:原材料 200

2.其次,A公司向B公司支付加工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5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

贷:银行存款 61.5

这里意味着,B公司代扣代缴的5万元消费税,计入“应交税额——应交消费税”的借方抵扣。

3.再次,委托加工物资验收入库:

借:库存商品 25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50

4.最后,委托加工物资出售:

借:银行存款 345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

A公司销售商品的价格>B公司的计税价格,即A公司自行缴纳的消费税>B公司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如果只由B公司代扣代缴,税务局则会损失部分税款。所以,A公司也要缴纳消费税。

这里意味着,A公司出售商品时缴纳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贷方。贷方发生额6万元与借方发生额5万元相抵,剩余贷方发生额1万元。相当于,B代扣代缴消费税5万元,A再补缴消费税1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50

贷:库存商品 250

(二)B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首先,收到委托加工物资时,无需编写分录。

2.其次,发生加工费用时,计入成本。

借:生产成本 20

贷:原材料 10 应付职工薪酬 10

3.最后,加工完成后,交付给委托方,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借:银行存款 61.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5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

这里意味着,这批商品的消费税,在A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已经由B代扣代缴了。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

贷:生产成本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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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由B公司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用来抵扣A公司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计入“应交税额——应交消费税”贷方的发生额。会计处理与上一种情况类似。

例如: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成品油……

情景三:以购销合同方式进行的委托加工收入确认(涉及特殊问题)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1-15:

公司(委托方)与无关联第三方公司(加工方)通过签订销售合同的形式将原材料“销售”给加工方并委托其进行加工,同时,与加工方签订商品采购合同将加工后的商品购回。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根据合同条款和业务实质判断加工方是否已经取得待加工原材料的控制权,即加工方是否有权主导该原材料的使用并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例如原材料的性质是否为委托方的产品所特有、加工方是否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使用或处置该原材料、是否承担除因其保管不善之外的原因导致的该原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是否承担该原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是否能够取得与该原材料所有权有关的报酬等。如果加工方并未取得待加工原材料的控制权,该原材料仍然属于委托方的存货,委托方不应确认销售原材料的收入,而应将整个业务作为购买委托加工服务进行处理;相应地,加工方实质是为委托方提供受托加工服务,应当按照净额确认受托加工服务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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