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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第十期:报表上报不及时 违法受罚悔不该<统计报表上报>

2023年7月7日12时,该单位又一次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2023年02季《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1表),实际报送日期为2023年7月7日15时07分。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收集了有关证据,询问了该单位财务主管并制作了相应的询问笔录。该单位在第一次迟报后,单位人员有调整,由于新老统计人员工作交接不清楚,新统计人员忘记报表上报时间,导致了第二次迟报。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再次构成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为此,经区统计局案件审理小组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拟对该单位处以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7月9日,区统计局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对统计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7月11日,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本着公平公正原则,经主管领导批准,7月17日区统计局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缴款书》。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了罚款。经历二次处罚,该单位认识到了迟报统计资料的严重性,并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类似情况。

国家统计局每月定期发布的统计数据一直被社会公众关注。统计数据定期发布,要求统计调查对象必须及时、准确地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调查所需要的资料。然而目前部分企业领导不重视统计工作、统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等现象依然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中这家单位分别于2023年4月和7月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政府统计机构报告调查所需要的资料,属于多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顺义区统计局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多次迟报统计资料案。

迟报统计资料是指统计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没有按时报送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迟报行为的存在,破坏了统计工作的正常秩序,增加了统计工作难度。通过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存在的根源主要是:(1)不重视统计工作,认为统计工作和本单位业务经营没有关系,工作做得好不好,不会影响自己的利益。多数统计人员为财务人员兼职,报表时期工作量大,从而使统计资料出现迟报现象。(2)统计法律意识淡薄,不遵守统计制度现象时有发生。虽然近年来统计人员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单位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不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对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的报送日期不甚了解,不履行及时报送的义务。

此次针对迟报统计资料行为进行处罚,目的是警示企业,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按时填报统计资料,保证统计报表及时上报。对于屡次迟报统计资料,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处理一起教育一片,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发挥统计法律法规的作用,杜绝迟报统计资料的现象,遏制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在迟报查处工作中,还要注重对迟报单位进行统计普法宣传,让调查单位认识到统计工作有法可依,一旦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扫除基层统计人员法律盲区,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工作中做到依法统计,从思想认识上提高对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同时为了避免迟报,我们给出如下建议:(1)每月月初定时登录联网直报平台查看本月报表时间;(2)工作交接要交代清楚统计平台的使用方法和报表的截止时间;(3)统计工作人员设置后备岗;(4)每月尽早报送统计数据,不要拖到报送截止时间。

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准确、及时地履行报送统计资料的义务,是保障统计数据准确、可靠的基础。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应切实增强法律意识,确保统计报表及时上报,杜绝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现象发生,保障统计秩序的正常运行,营造和谐的统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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