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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企业该承担?<退休养老金是由企业承担还是国家承担发放>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企业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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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鲁07民终6164号案由:劳动争议裁判日期:2023年10月25日裁判要旨

      

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是国家给予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扶助。

      山东省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一次性养老补助属于劳动纠纷。

诉讼请求   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支付王某独生子女费10256元;2.诉讼费由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基本案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系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的职工,于2012年12月退休。王某于1993年6月13日生育一孩“范某”,并办理了独生子女优待证。2018年,王某向潍坊市坊子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费15000元。2023年1月2日,潍坊市坊子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坊劳人仲案字[2018]第411号仲裁裁决,以申请人王某应自退休时一年内主张权益,2018年11月30日申请人提起申请时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决:驳回人王某的仲裁请求。庭审中,王某申请证人赵某1、赵某2出庭作证,证明于2012年至2017年王某曾多次向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主张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费权益,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不予认可。另查明,庭审中王某主张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应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数额为10256元(34187元×30%)。但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主张公司属于困难企业,不应承担该部分费用。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是否应发放王某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二、王某的主张是否已超过仲裁时效。一审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是否应发放王某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二、王某的主张是否已超过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依据上述规定,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作为王某退休时所在的单位,应当发给王某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主张系困难企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对该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庭审中王某主张应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0256元未超出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应在为王某办理退休手续时即向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但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一直未发放。王某在得知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应向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后,即在知道其权利受侵害后向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向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未超过仲裁时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支付王某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025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审意见      本院认为,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是国家给予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扶助。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作为王某退休时所在的单位,应当发给王某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在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未向作为退休职工的劳动者明确告知拒绝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情况下,双方并未就此产生劳动争议,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主张系困难企业,证据不足,相应的,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以王某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拒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丽姐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第二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四)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五)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为什么2017年个体退休人员没有发放“独生子女费”(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现在应该去哪里领取

 

发布日期:2023-07-02 14:57:08

 

根据淄政发〔2018〕21号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一)自2018年10月1日起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征收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到2023年12月31日。

1、退休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父母。

2、连续在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一次性养老补助5年。其中在2018年10月到2023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2018年10月至退休年龄的时间视同一次性养老补助缴纳年限。

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其他人员,其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按照规定发放。

(三)2023年1月起,正常运转的企业,要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政策,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个体退休人员的“独生子女费”申请建议咨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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