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号令排除适用的情形有哪些?相应的有哪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2号令第六十三条规定,金融、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等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金融、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交易排除适用。除此以外,根据实际情况,我们初步总结几类企业的特殊法律法规适用情况:中央企业——《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3)78号文;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19号令;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54号令;境外企业——《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27号令。
4.国有企业进场交易,是否只能在本地产权交易所挂牌?哪些产权交易所能够承接中央企业资产转让交易业务?
省属、市属地方性国有企业进场,原则上只能进当地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目前西南联交所是全国唯一一家跨省区的产权交易机构。据了解现在部分地区的产权交易所,通过“互联网+”的形式与其他区域的产权交易所合作,实现异地挂牌,具体需要参考当地产权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从事中央企业资产转让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名单包括:
第一批(2014年):18家;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 、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产权交易所、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大连产权交易所、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第二批(2016年):9家;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广西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西部产权交易所、甘肃省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新疆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5.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统一竞价如何协调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
由于公开交易方式的竞价系统都是统一报价,价格最高者摘牌。一旦进入报价环节,往往只能出更高价而不能出相同价格,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很难保证。实践中,公开披露文件中应当明确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如其他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则不放弃的股东应当进场行权,否则进场交易程序无法继续履行。
协调途径:
1、与交易所沟通调整竞价规则,不采用竞价系统,采取一次性报价或允许同等报价等方式等方式;
2、提前向其他股东发函,沟通产权转让相关事宜,要求放弃优先购买权或通过公开进场竞价交易或明确限期内不进场交易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6.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资产转让能否对受让方资格、条件进行设置?
“第十四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五十一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综上,国有产权转让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不得明确指向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可设定必要条件;国有资产转让则是除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不得设置条件。如国有产权确需对受让方资格条件进行设置,可以参考以下要点:
1、受让方受让后是否影响标的企业的持续经营(考虑转让方拟转让的股权比例);
2、受让方在行业上下游影响力、资金支持、职工安置等方面需具备的条件(考虑受让后对标的公司经营规划及职工的影响力);
3、受让方资产规模、资质、偿债能力等(考虑标的公司经营资质及公司负债情况等)。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