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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购买软件的会计处理<定制化系统开发会计账务处理过程>

分期购买软件的会计处理

公司购买软件,总价20万元,分期付款。

 

首付10万元,第12个月再付8万元,第24个月再付2万元。对方按实际付款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进行核算?(以上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增值税率为17%,实际付款与开票金额乘以1.17即可)

 

处理这类会计与税务问题,应该有一套思考方法:

 

01

 

首先分析,此20万总价是否包含分期付款的利息?

 

比如,其软件正常一次性付款价格为18万元,则其中2万元构成延期付款的利息。按会计准则规定:“成本以购价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买价现值的差额,除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但税务上没有确认融资费用,并在信用期扣除的规定。

 

所以,如果会计上存在计入损益的融资费用,则形成所得税税会差异,汇算时,要将计入损益的财务费用全额调增,将其金额计入无形资产的计算基础之中。

 

02

 

其次,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入账,按税法判断所得税差异。

 

实务中,为了偷偷懒,如果会计按照合同判断,不存在延迟付款利息,也可以将20万元买价,一次性计入无形资产,这样所得税的资产成本上,税会无差异。

 

当然,如果无法抵扣进项,则应将进项税金同时计入成本之中。

 

无形资产在可以使用时,开始摊销,税法规定不得低于10年,如果会计年限不低于10年,税会在摊销上也无差异。

 

此时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没有全额付款、没有取得全额发票,这并不影响无形资产的成本确认与摊销计算,也不影响税务上计税基础确认与摊销扣除。税会完全没有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会计准则》在确认无形资产成本时,除了延期付款利息之外,规定基本一致。

 

凡认为应按发票金额调整摊销的,都是把以票控税进行了错误的理解。

 

03

 

其三,增值税进项的处理,只依据于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预计未来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暂时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如果预计无法抵扣进项,包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将税金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之中。

 

本例来说,首次付款10万元取得软件,不存在延期付款利息问题,收到10万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来可以全额取回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无形资产                20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进项) 1.7万

借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   1.7万

       贷 银行存款               11.7万

       贷 应付账款               11.7万

可见,资产成本、进项税金、待认证进项税金,各按各的口径确认。

 

未来付款时,仅按付款金额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进项税金进行处理。

付款处理,凭付款额:

借应付账款

   贷  银行存款

进项处理,凭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进项)

   贷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

 

04

 

最后,要考虑到未来的变化。

 

如果未来付款金额有变化,比如经与供应商协商后调价,少付或多付1万,会计上属于会计估计变更,于确认此补价金额时,冲减或增加应付账款、无形资产、待认证进项,并在剩余年限内,重新计算摊销。已摊销的金额不追溯调整。

 

企业所得税上,原则上与会计处理也无差异,因为税法没有对此的明确规定。

 

说明一下,税务总局对于“固定资产”的付款调整,有一个规定,即:如果补价发生在12个月之内,且取得了发票,则应追溯调整计税基础与已摊销金额;对于发生在12个月之外的补价或者没有取得发票,无特殊规定,即与会计处理一致。

 

但固定资产的规定,不应当然适用于无形资产。所以,本例来说,税会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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