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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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内地会计准则比较<定期存款会计处理准则>

香港与内地会计准则比较

(1)内地准则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符合资本化条件时应予资本化,直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香港准则规定仅限于为购建符合条件资产(例如厂房包括土地使用权的支出、需长时间制造的存货、建造合同等)而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

(2)内地准则计算资本化金额=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X专门借款加权平均利润,香港准则计算资本化金额=所有借款费用。

(3)内地准则规定暂时投资收入不得冲减资产成本,香港准则规定暂时投资收入必须冲减资本化金额。

融资租赁

内地准则的确认条件之一为最低租赁付款额/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原账面金额,香港准则的确认条件之一为最低租赁付款额/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无形资产

(1)内地准则规定研究与开发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资本化,只有为依法申请取得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而发生如注册费、律师等费用才能资本化。香港准则规定研究支出在其发生时确认为费用,开发支出符合一定条件(例如:技术上可行,有足够资源完成发展项目,很可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时才确认为无形资产。

(2)内地准则规定开办费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香港准则规定开办费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3)内地准则把土地作为土地使用权列入无形资产,香港准则把土地作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短期投资

内地准则规定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可按投资总体、类别或单项计提跌价准备。香港准则规定按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计入损益。

长期投资

(1)内地准则规定股权投资以成本法计价,债权投资以成本±溢价/折价摊销计价。香港准则规定持有至到期日债务证券的投资以成本±溢价/折价摊销-减值计价,非持有至到期日证券的投资主要以公允价值计价,且价值变动计入损益。

(2)内地准则规定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者净资产账面金额份额的差额为股权投资差额,并在投资期限摊销。香港准则规定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者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为商誉,摊销期假定不超20年。

政府补助

内地准则规定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待项目完成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后记入资本公积;企业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应于期末按应收的补贴金额记入补贴收入。香港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列为递延收益,在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有系统并合理地确认为收益。

债务重组

(1)内地准则规定重组利得不能确认为收益,而为资本公积。香港准则规定重组利得确认为收益。

(2)内地准则规定按重组债权账面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香港准则规定按公允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差额计入损益。

非货币性交易

(1)内地准则不区分同类及非同类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换,香港准则区分。

(2)内地准则规定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标准:没有补价时=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相关税费;支付补价时=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相关税费;收到补价时=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X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税费。香港准则对同类资产交换不确认损益,换入资产账面金额=换出资产账面金额。对不同类资产交换确认损益,换入资产账面金额=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损益=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入资产公允值。

综上,香港创业板的设立对于广大中小企业来说意味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尽管创业板市场的设立在国际范围内尚有争议,创业板市场的表现也有不尽人意之处,但它为创业企业提供的方便快捷的筹融资渠道,为风险投资提供的现实的退出选择,以及为广大投资者提供的巨大投资机会是勿庸置疑的。对于希望赴香港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创业企业而言,不断提高企业自身素质是成功实现上市目标的先决条件,而了解香港创业板市场的上市规则,包括基本要求、上市程序,以及香港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则是成功实现上市目标的必要保障。

12.3两地会计准则分项比较

1.短期投资

内地和香港对投资均按短期和长期分类。其划分标准是相同的,短期投资都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短期投资的形式在内地包括短期股票投资、短期债券投资及短期其他投资;在香港包括政府公债、公司债、优先股、普通股、银行存单、黄金、白银、商品。对于短期投资的成本核算,内地和香港都采用历史成本核算原则,但内地的规定更详细,例如在取得一项投资的同时取昨一项债权的会计处理上,内地准则规定实际支付的价款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不计入投资成本,应单独作为应收项目核算,待收到实际现金股利或息时,冲减应收项目,而非冲减投资成本。此外,内地还规定短期投资应按取得的投资成本计量,取得时的投资成本也是投资的历史成本。但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收到的分派属于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盈余的分配额,冲减投资成本的,则投资成本应按扣除收到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利息冲减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作为新的投资成本。香港则无此规定。

投资的期末计价是指期末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价值。短期投资在持有期间的期末计价方法,内地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在香港也采用这种法,成本法也允许采用,但提倡使用市价法。内地准则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设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损失准备;但香港一般只允许以单项投资为基础计提。对短期投资损益的确认和计量,两地核算准则相似。

2.长期投资

不易变现、且意图长期持有的投资为长期投资。对长期投资按其性质进一步分为长期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内地对于债权投资采用历史成本,即以摊余价值计价(具体来说,以取得债权投资所支付的全部价款为基础,并按照溢价和折价进行调整);香港也采用成本法。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计价和损益确认,内地规定根据不同的的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方法进行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在采用成本法核算。在采用成本法核算下,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企业按企业实际收到被投资企业分来的利润的数额确认其投资收益。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股权投资则额确认其投资收益。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股权投资则按照被投资企业当期净利润中所拥有的数额,确认其投资收益。此外,在内地投资收益应作为损益表中的一个单独项目列示。

在香港,长期股权投资人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相应地股权投资收益均按收到的被投资企业分来利润的数额确认。期末在资产负债表中采取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一般情况下,企业对于投资收益并不单独作为一个项目列示,而是合并计入营业收入范围内一并列示。

3.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1)关联方定义和关联方关系存在的情况

内地会计准则

内地准则没有对关联方专门定义,但给出了判断关联方的基本标准;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关联方主要指:

A.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它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B.合营企业;

C.联营企业;

D.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E.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香港会计准则

香港准则规定,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认为他们是有关联的;如果他们同受控制或重大影响,也认化他们是有关联的。准则只涉及下面所述的那些关联方关系:

A.直接地或者通过一个以至若干中间者间接地控制编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或与编报企业同受重大影响的那些企业(包括控股公司、子公司和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B.编报企业的合资公司和联营公避开,以及直接或间接地对编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或与编报企业同受重大影响的那些企业;

C.直接或间接拥有编报企业的表决权,并且对该企业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个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D.编报企业和其控股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有权力和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在公司包括董事和高级职员);

E.由上述C、D所述的人能够实施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包括由编报企业的董事或主要股东拥有的企业或在关键管理人员中有一人与编报企业相同的企业。

从以上有关关联方定义及其存在情况的比较看,内地准则和香港准则的主要区别在于:

A.内地会计准则中未将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对其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作为关联方,而香港会计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

B.内地会计准则和香港会计准则均未将受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两方或多方之间作为关联方。内地会计准则中将同受某一企业控制或受某一个人直接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视为关联方,香港会计准则中将同受一个人重大影响的两方或多方之间的关系视为关联方。

(2)关联方关系披露要求

中国内地会计准则规定,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披露如下事项:

A.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B.企业的主营业务;

C.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当关联方之间没有发生交易时,香港会计准则没有特别的披露要求。

(3)关联方交易需披露的内容

中国内地会计准则

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

A.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B.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C.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香港会计准则

如果关联方之间发生了交易,编报企业就应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以及为理解财务报表所需的的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为理解财务所需的交易要素。为理解财务报表所需的交易要素

通常包括:

A.关于交易量的说明,不论是金额还是相应的比例;

B.未结算项目金额或相应的比例;

C.定价政策。

对于性质相同的项目,如果不是法律要求或为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而必须分别列示的,就可以用汇总数字反映。

(4)不予披露的关联方交易的范围

内地会计准则

A.不需要披露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

B.不需要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

C.国家控制的企业间如果仅仅是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时,他们之间的交易不需要披露。

香港会计准则

A.合并财务报表中关于公司集团内部的业务往来。

B.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或发表的母公司财务报表。

C.如果包括一个完全拥有的子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包含了可与准则的那些相比较的关联方披露,并且在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中说明了是依据这项豁免,则在一个完全拥有的子公司财务报表中,不要求披露关联方交易。

D.在法律豁免披露交易的报告的企业的财务报表中,不要求披露关联方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在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遵循的合法规定。

4.建造合同的核算准则

内地和香港对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均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在对合同收入的构成,固定造价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成本加成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的情况下合同收放与合同费用的确认,内地都有详细的规定。香港未有专门规定。对预计损失的确认,两地准则不尽相同。内地规定如果说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香港规定,如果个别合同的预计损失大于截至资产负债日为止的成本减去已收和应收进度付款的差额,其超出数额应作为准备;如果预计整项合同会出现损失,则应在有关损失获得确认时立即全部作出准备;应对预见中任何因工程延误或其他原因而须支付的赔偿要求或罚款作出准备。对于合同分立与合同合并、不包括在合同成本中的费用、披露事项,两地规定基本相似。

5.存货项目

我国内地和香港对存货定义及其核算的主要原则基本相同,但在存货的计价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内地,一般情况下对存货采用历史成本计价,即企业在期末编制资产负债请时,不论存货的市价(或可变现净值)是否发生变化,均以该存货的原入账的账面成本列示,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是其历史成本。但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同时规定,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在期末可对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值孰低原则计价,按单项比较法确定应提取的跌价损失准备。而在香港,对存货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计价,编制会计报表时,当该存货的市价(或可变现净值)低于原入账的账面成本(历史成本)时,必须确认存货的计价损失,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反映的是存货的市价(或可变现净值);当该存货的的市价(或可变现净值)高于原入账的账面成本(历史成本)时,则资产负债请中存货项目反映的是其历史成本。存货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计价,能够使会计报表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资产的价值;更符合客观性原则的要求;同时,在市价低于历史成本的情况下,确认存货的计价损失,使企业经济核算更加可靠,更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6.固定资产及其折旧

关于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内地除规定用于生产经营、服务于经营管理等定性标准以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外,还规定了单位价值标准。相应地,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而长期使用的实物资产,则作为低值易耗品处理,列入存货的核算范围。在香港对固定资产没有统一的价值标准的规定,而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自身经营角度出发来规定。

在折旧方法上,我国内地允许使用直线法和产量法,只有部分符合规定的股份制企业在报经主管财财税部门批准后可以在缩短年限不超过30%的幅度内采用加速折旧法(即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年限积数法和递减折旧率法)。而在香港,所有的企业一视同仁,企业可以自由选择使用折旧方法;加速折旧方法队可以采用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还可以以采用偿债基金法和年金法。

7.收入的确认

关于收入的确认,我国内地会计准则的总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对于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取得的收入,即利息、使用费,按下列原则进行确认: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而且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关于收入确认,香港会计准则没有特殊的规定,一般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确认核算收入。即对于销售商品在销售已完成并且在有合理的依据能够预计收到价款时,应当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完成界定的依据,是商品的销售方将商品的所有权转移给购买方,销售方不能依据所有权进行管理和控制。关于提供劳务收入,在劳务提供活动已经完成,并且能够预计收到价款时,确认劳务收入。提供活动已经完成,并且能够预计收到价款时,确认劳力收入。

在收入确认方面,内容与香港的会计准则基本相同。

8.非货币性交易准则

财政部经过五年的研究和多次修改,于1999年6月28日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并自2000年1月1日起在我国所有内地企业执行。在这一准则发布、实施以前,我国内地尚没有对非货币性交易和会计核算等相关信息的披露作出规定,所以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的发布、实施、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

香港则没有相关的会计准则,实务中,经常以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和18号作为指南。

(1)有关定义

A.货币性资产

我国内地将货币性资产定义为: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这里的现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性资金。

香港对货币资产的定义是:库存现金和收取的现金金额。

国际会计准则对货币性交易的定义是:库存现金和将以固定的或确定的货币金额收取的资产。

综合以上定义,可以看到,中国内地和国际会计准则对货币性资产的定义基本相似,并无实质差别,都是指货币金额固定的、或能够确定的资产。从字面上看,香港定义的货币性资产未直接指明将来收取的货币金额是否是固定的或是能够定的。

B.非常货币性资产

我国内地非常货币性资产定义为: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这里的存货,包括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

国际会计准则和香港都没有相关的定义。

C.非货币性交易

我国内地将非货币交易定义为: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D.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

我国内地将待售资产定义为:企业为出售而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商品、短期股票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投资等;将非待售资产定义为:待售资产以外的非常货币资产,包括库存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

国际会计准则和香港都未定义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

(2)非货币性交易规定的范围

内地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将以下事项排除在外: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包括股权)取得股权;企业合并中所涉及的非货币性交易。

香港和国际会计准则均无相关的规定。

(3)不涉及补价情况下同类非货币性交换的会计处理

内地会计准则规定处理方法

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但是,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香港以国际会计准则是通过与另一项在同行业中用途相似且公允价值相同的同类资产交换而取得,则此固定资产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发生价值来计量。如果收到的资产的公允价值表明换出资产发生价值减损,则换出资产的价值应当减记,减记后的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当商品或劳务用于交换具有性质相似和价值相当的商品或劳务时,该交易不被认为是产生收入的交易。

(4)涉及补价情况下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支付补价方的会计处理

内地会计处理方法

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补价之和作为换入资产和账价值。但是,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以换出资产公允值与补价之和作为换入资产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当期损失。

香港没有相关规定。

(5)涉及补价情况下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收到补价的会计处理

内地会计处理方法

收到补价的,应以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益;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扣除补价,加上已确认的收益,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但是,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补价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香港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均无相关的规定。

(6)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多项资产时的会计处理

内地会计处理方法

在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但是,如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总额,则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香港和国际会计准则无相关的规定。

(7)不涉及补价情况下的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内地会计处理方法

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确定,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两者的公允价值都无法确定,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不确认损益。

香港实务中,经常以国际会计准则作为指南,其会计准则规定:

如果一项固定资产是通地与一项不同类的固定资产或其他资产交换或部分交换而取得,则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以其公允价值来计量。

只有当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劳务用于交换不相同的商品或者劳务时,才被认为是产生收入产交易。收入以收到的商品或者劳务的公允价值计量。当收到的商品或者劳务的公允价值不能要靠地计量时,收入则以放弃的商品或者劳务的公允价值来计量。

(8)涉及补价情况下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支付补价方的会计处理

内地会计处理方法

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后,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确定,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换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都无法确定,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补价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不确认损益。

香港通常以国际会计准则作为指南,其会计准则为:

如果一项固定资产是通过与一项不同类的固定资产或其他资产交换或部分交换而取得,则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以其公允价值计量,该成本相当于以转让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金额调整所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后的金额。

只有当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劳务用于交换不相同的商品或者劳务时,才被认为是产生收入的交易。收入以收到的商品或者劳务的公允价值计量,并以转让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金额加以调整。当收到的商品或者劳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计量时,收入则以放弃的商品或者劳务的公允价值来计量,以转让的现金等价物金额加以调整。

(9)涉及补价情况下不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收到补价方的会计处理内地处理方法同(8)所述相似,香港处理原则同(8)所述相同。

(10)非货币性交易的披露

内地准则规定需披露

A.非货币性交易的类型。即,应披露以什么资产与什么资产相交换,是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还是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B. 非货币性交易涉及的金额。即,应披露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C.非货币性交易的计价基础以及实现的损益。即,应披露核算非货币性交易采用的计量标准是公允价值还是账面价值、非货币性交易实现的损益及其归属。

香港要求披露不涉及现金的重大交易,这包括了非货币性交易。

9.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定义

资产负债请日后事项在内地是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间发生的需要调整的事项。在香港,称结算日后事项,指由结算日至财务报表经董事会批准的日期之间所发生有利和不利的事项。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在内地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在香港,是指经董事会正式批准一套文件作为财务报表的日期。就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而言,批准日期是指相应的日期。就合并会计报表而言,批准日期是指合并会计报表获控股公司董事会正式批准的日期。

(2)调整事项和例子

我国内地规定

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应当作为调整事项,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

调整事项包括

A.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值;

B.销售退回;

C.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

D.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其中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

香港规定

香港指可结算日已存在的情况提供补充证据的结算日后事项,包括因法例或惯例的规定而必须在财务报表内反映的事项。其中包括:

A.固定资产:于结算日后厘定在该日前购入或售出的资产的买价或出售所得款项;

B.物业:估值报告显示物业于结算日出现永久减值情况;

C.投资:接获某间非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或其他证据,显示于结算日该项长期投资出现永久减值的情况;

D.存货及在制品:(a)于结算日后收取出售所得款项或其他有关存货的可变现净值;(b)接获证据,显示以往对某项长期合约的应得利润的估计极不准确;

E.应收账款:债务人就所欠款项重新进行磋商,又或债务人宣告无偿债能力;

F.应收利息: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宣派股息,但有关期间乃在控股公司结算日之前;

G.税项:任何有关税率的资料;

H.索偿:就保险索偿而已收或应收的款项,而截至结算日为止,该项索偿仍在商讨之中;

I.发现:发现任何显示财务报表不确的错误或欺诈情况。

(3)非调整事项及例子

中国内地规定

资产负债日以后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但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这类事项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非调整事项包括:

A.股票和债券的发行;

B.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

C.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

D.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

香港规定

非调整事项为与结算日并未存在情况有关的结算日后事项。其中包括:

A.合并及收购;

B.改组及建议改组;

C.发行股份及债券;

D.买卖固定资产及投资;

E.因火灾、水灾等灾害而导致固定资产或存货方面的损失;

F.开展新业务或拓展现有业务;

G.结束重要业务,而此事并非在年结算日所能预计;

H.持作固定资产的物业及投资出现减值(倘有证据显示减值情况在年结算日后才出现);

I.外汇汇率变动;

J.政府行动,例如强制收购;

K.罢工及其他劳资纠纷;

L.提高退休金福利。

10.损益表及利润分配揭示的项目

我国内地损益表及利润分配表揭示的项目相对较多。根据《股从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需要揭示的项目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存货跌价损失、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支出、利润总额、所得税、净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入、可供分配利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可供股东分配利润、应付优先股东股利、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普通股股利、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未分配利润项目。

香港损益表揭示的项目主要有:销售收入、税前利润、应计提税款额、税后净利润、少数股东本期收益,特别项目扣除前利润、特别项目(包括土地计价损失准备额等)、非常项目(非上市股票计价损失等)、分出利润、期末未分配利润、每股收益(非常项目扣除前每股收益和非常项目扣除后每股收益)等项目。由于我国公司法等有关企业的法规对企业利润分配的规定比较详细具体,包括必须按照规定的比例计提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等,并且对企业利润分配的顺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反映到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中,则要求这方面的核算的内容要具体详细,在会计报表中有关这方面揭示的内容也较多。

香港有关法律对企业如何进行利润分配,以及利润分配的顺序等均没有作出强制的规定,如没有提取盈余公积的规定等,相应的项目在香港则不需要揭示。

11.现金流量表

中港两地对现金流量表编制基础、编制方法、现金和现金等价值的定义、现金流量分类和内容的规定以及外币交易和折算基本相同。

对特殊项目,香港的规定相对较详细,它分别就特殊项目和非常项目指明了各自的处理方法。对于各项目现金流量是以总额还是净额反映,内地规定一般按总额反映,但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以及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的项目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应以净额列示;而香港规定既可以以净额列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也可以分项列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12.会计政策变更

(1)对会计政策的定义

中国内地准则: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其中所讲的“具体原则”,是“指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则所制定的、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制度所采用的会计原则”;“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对于诸多可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中所选择的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我国内地实施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属于行政法规,上述具本原则和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大多数都是由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规定的。企业基本上是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会计政策。

香港《会计实务准则第1号——会计政策的披露》对会计政策定义是:一家企业所选择及一贯依循的特定会计基准,在管理阶层看来,这些特定会计基准适合该企业的情况,并能最公允地呈列其业绩及财务状况。

(2)会计政策变更的条件和会计处理

中国内地会计准则规定了可以变更会计政策的两种情形:

A.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或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B.变更会计政策以后,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为可靠、更为相关的会计信息。

内地准则规定,对于会计政策变更,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采用追溯法或未来适用法,即:

A.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如果国家发布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则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如果国家没有发布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则采用追溯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B.为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为可靠、更为相关的会计信息而变更会计政策,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C.如果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认,则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香港《会计实务准则第2号——非经常性项目及前期调整》指出:除非法规或某项会计实务准则规定要求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或认为变更会计政策要更恰当地呈报该企业的交易或事项,否则不应变更会政策。

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可采用追溯调整法或未来适用法。追溯调整法的应用导致新会计政策犹如一直运用于多项交易或事项。因此,该会计政策是由该等项目及交易出现之日起应用。未来适用法则指将会计政策应用于在变更日期以后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这样对于留存盈利的期初结余或在申报本期间的净损益时,均不需要就以往的期间作调整。新会计政策将自变更之日起应用于既有的结余。

(3)会计政策变更的披露内容

对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披露内容两地准则都分别作了明确规定。

内地准则规定: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事项:

A.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主要包括:对会计政策变更的阐述、会计政策的日期、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新会计政策以及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B.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主要包括:采用追溯调整法时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会计政策变更对当期以及比较会计报表所列其他各期净损益的影响金额;

C.累积影响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主要包括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以及会计政策变更对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

香港准则规定:如果会计政策变更对当期或可能对以后期间有重大影响,则应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以及金额;如果不能计算会计政策变更影响以及金额,则应披露这一事实。

如果某项已颁布的新会计实务准则因尚未生效而未为企业所采纳,则有企业应披露日后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估计其以对净损益及财务状况的影响。

13.利润分配表反映的内容

在我国内地,利润分配表的利润情况,一般都是对上一会计年度实现净利润的分配情况,而不是反映本会计年度实现净利润的根本情况。本期实现利润的分配的情况,一般要推迟到下一会计年度利润分配表中,才能予以反映和揭示。在我国内地,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均必须经过股东大会作出。在利润分配方面,公司董事会只有权提出分配方案,必须报经其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才能最终成为正式利润分配方案,才能成为分配净利润的依据。而公司的股东大会一般都是在次年五、六月份才能召开,在向其报送的会计报表中则难于反映其当年实现净利润的分配情况。

在香港,企业编制的利润分配表均反映的是当期实现利润的分配情况。由于香港公司结构中董事会权力很大,董事会可以决定公司当期利润分配等有关重大问题,而董事会涉及的成员较少,能够及时召开董事会议。因此,其编制的利润分配表就可以及时反映其本会计年度实现净利润的分配情况。

12.4内地在香港主板上市企业的会计核算

我国内地目前在香港主板上市企业在会计核算上的作法是:日常会计核算在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同时执行已经发布和实施的会计准则,并以此为基础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及向政府等部门报送。再按照香港会计准则或香港联交所认可和接受的国际会计准则,对其会计报表进行调整编制向香港证券监管机构提供的会计报表。

香港创业板市场有关会计报表编制原则和财务信息的披露与主板要求基本相同,所以内地企业也可以采用这种办法以解决两地会计制度差异带来的问题。采用这种方法,也有利于香港投资者对会计报表的理解及照顾他们的阅读习惯。

为了适应我国内地企业对外国国际经济交流和到海外上市工作的发展要求,自内地企业到香港上市以来,我国财政部陆续就到香港等海外上市企业的会计核算问题制定发布了一系列补充规定,并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陆续发布了八项具体会计准则,大大缩小我国内地企业适用的会计制度及准则同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促进了我国会计制度与其国家会计准则的协调,减少海外上市企业会计报表调整编制的工作量,使其向海外上市地提供的会计报表更加真实可靠。所以,内地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也可以采用先按中国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编制会计报表,然后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调整的方法处理两地不同的会计制度和准则带来的差异。这种做法可以满足两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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