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吕淮海、范晓亮: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行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韵股份”)拟收购对象贺州辰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月科技”)2023年度及2023年1-10月财务报告审计项目及龙韵股份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1.对应付职工薪酬审计程序不到位。2023年1月6日,龙韵股份发布《关于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拟收购娄底和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树彤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辰月科技85%股权。2023年12月22日,你们为辰月科技2023年度及2023年1-10月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你们未对报告期辰月科技薪酬费用较低的情形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获取辰月科技完整的员工名册,未针对薪酬费用的完整性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未发现辰月科技于2023年、2023年1-10月分别少列支职工薪酬费用132.11万元、127.64万元。上述金额分别占辰月科技2023年、2023年1至10月经审计利润总额的363%、28%。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3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2.对关联交易审计程序不到位。辰月科技、霍尔果斯黑莓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龙韵股份控股股东段佩璋控制的公司,你们执行关联交易审计程序时,未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充分识别和评估龙韵股份与控股股东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导致未发现龙韵股份于2023年为上述控股股东关联方代垫薪酬费用169.75万元的情况。上述款项至2023年2月24日偿还完毕。你们为龙韵股份出具的《2023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未披露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23年修订)》第四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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