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利润分配是按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基础,还是以合并报表上的净利润为基础
随着企业集团的不断发展与深入,对集团公司税后利润该如何进行分配呢?目前,在会计实务处理中有两种观点:一是以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基础进行利润分配;一是以合并会计报表上的净利润为基础进行利润分配。
㈠产生的原因
在会计实务中,企业集团基于不同的出发点和目的,使得上述两种观点共存。从理论上说,其最终结果应该是一致的,这种“一致”只有在集团解体,或分离,或破产时,才能最终得以体现。但在不同的会计期间,由于其具体的会计处理事项不同,可能出现母公司净利润大于、等于或小于合并会计报表的净利润情况。即,
若存在大量内部交易时,合并会计报表的净利润就会小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这时集团的利润分配是第一种观点的分配额大于第二种观点的分配额。例如母公司转让(假定是溢价转让)所持某一子公司的部分股份给另一子公司时,此交易事项所产生的溢价收益,在母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中反映为已实现了的收益,但从整个集团来说,股权未发生增减变化,只是对所持有资本权益的内部股东重新分布而矣,所以就整个集团来说,此投资事项属于未实现的一种内部收益。因此,在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中应予以抵销,至此,导致母公司的净利润大于合并会计报表净利润的现象。
又若,当母子公司所执行的会计政策不一致,在编制集团合并会计报表时,要按《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要求先应调整为统一的会计政策,经调整后又可能会出现合并会计报表净利润大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情况,这时的利润分配会出现第一种观点的分配额小于第二种观点的分配额。例如母公司执行某行业会计制度,子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当期子公司计提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先对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按母公司所执行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即应还原子公司当期所计提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则就会增加子公司的当期净利润。此时,母公司实际的净利润小于合并会计报表的净利润额。下面以实例来说明。
例3.假如甲公司为某集团公司的母公司,A、B公司为甲所控制的两个子公司,甲公司占A、B公司的股权比例分别为60%、55%。2001年有关会计报表数据见附表1-1所示。
⒈假设甲公司与控股的A、B公司所执行的会计政策一致,且在2001年内不存在影响损益的其他内部交易事项。这时,甲公司编制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净利润为:
(500 300 200)-(300×60% 200×55%)-300×(1-60%)-200×(1-55%)=500(万元)
其结果是,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净利润与母公司(甲公司,下同)的净利润一致。这时,按上述两种观点分别进行利润分配的结果是无差异的。
⒉假如甲公司与控股的A、B公司所执行的会计政策不一致。如甲公司执行《施工企业会计制度》,A、B公司所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在2001年A、B公司分别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为150万元、100万元。这时,甲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先要按《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A、B两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即A、B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调整为450万元、300万元,同时母公司当期投资收益也应调增加145万元(150×60% 100×55%),调增后净利润为645万元(以上调整只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底稿中进行,不进行实务性的帐务处理)。这时,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净利润为:
(645 450 300)-(450×60% 300×55%)-450×(1-60%)-300×(1-55%)=645(万元)
其结果是,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净利润(645万元)大于母公司实际实现的净利润(500万元)。这时,若按上述两种观点分别进行利润分配,就会出现第二种观点的分配额大于第一种观点的分配额。
例4.财务资料同例3所述不变,假如甲公司当年转让所持A公司5%的股份给B公司,转让价为1.50元/股,此转让事项产生净收益25万元,此收益在整个集团来说属于未实现的内部收益。因此,在集团的合并会计的报表中,应把此内部未实现的收益进行合并抵销,则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净利润为:
(500 300 200)-(300×60% 200×55%)-300×(1-60%)-200×(1-55%)-25=475(万元)
其结果是,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净利润(475万元)小于母公司实际净利润(500万元)。这时,若按上述两种观点分别进行利润分配,就会出现第一种观点的分配额大于第二种观点的分配额。
㈡集团公司利润分配的观点与方法
⒈以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基础进行分配的利弊
持此种观点的理论基础是:从法律角度上来看,投资者投入到某集团公司的资产首先是通过母公司来实现的,即投资者投入的资产(资金)通过母公司再进入各控制子公司等实体单位,若对集团公司实施控制,也是通过控制母公司而得以实现的,即通过母公司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从而达到控制整个集团公司。而实际上,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也已包含了各控股子公司的利润(母公司按权益法核算,享受有表决权资本的份额)在内。按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基础进行利润分配的优劣分析为:
优点方面:按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基础进行利润分配,不仅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和要求,而且主体明确,思路清晰,亦易于理解。
不足方面:由于存在上述分析的原因,按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基础进行利润分配,可能会出现当期利润分配大于合并会计报表的净利润分配。假若全额进行分配,就会出现年末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的现象,会让股东和会计报表使用者产生难以理解的情况。
⒉以合并会计报表的净利润为基础进行分配的利弊
目前,在上市公司中,不少是以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净利润进行分配的。此种观点的理论基础是:从会计主体出发,集团作为一个特殊的会计主体,其利润分配以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净利润进行分配。
优点方面:此种观点主要是基于稳健性考虑:一方面,合并会计报表是反映整个集团的净利润;另一方面,合并会计报表的净利润一般小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所以,投资到集团公司的各股东们,从理论上讲,应以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净利润进行分配,以避免出现超分配现象。
不足方面:此观点下,合并会计报表的股东是谁?理论上讲,除母公司的股东外,亦应包含各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但至今无此方面的法律依据。所以,在此观点下集团公司的利润分配由谁来决定其分配呢?是母公司的大股东,还是包括母子公司的所有股东?等等,这些都无法明确地鉴定,更有待于我们去不断地探索和论证。
总之,“合并会计报表”,是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为一会计主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单独编制的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由母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会计报表。可见,上述所言的“会计主体”,如网络的“虚拟公司”一样,是“虚拟”的。对这种虚拟主体的净利润进行分配,应该是母公司和各子公司分别进行利润分配的具体体现。否则,就会陷入一种循环的死胡同,假若真的要对此虚拟主体的利润实行分配;那么,就会出现职责难以明确(此时,亦不能单单只由母公司的股东们说了算,要不,是否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呢?!)。
经剖析,笔者赞同以集团母公司的净利润进行分配的观点。这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又便于在具体的实务工作中控制与操作,也易于各方面的正确理解。
附:表1-1
附㈠:
表1-1
某集团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资料
单 位:万元
内 容
甲公司
A公司
B公司
长期投资
1,000
300
200
其中:对A公司投资
600
对B公司投资
300
所有者权益
2,500
1,000
700
当年实现净利润
500
300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