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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费,水电费和物业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电费的税点>

租赁费,水电费和物业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税务的缴纳是每个公民与企业应尽的基本义务,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费缴纳的多少不仅关系到个人,甚至将影响到国家的正常运作。但与此同时,我国在税收方面也有一定优惠政策。那么,租赁费、水电费、物业费是否可以全额抵扣呢?跟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

租赁费,水电费和物业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可以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根据以上规定不难理解:

一般情况下,对纳税人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是,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情况,对属于兼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和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发生上述兼用情况的较多,且比例难以准确区分。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为例:纳税人购进一台发电设备,既可以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可以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二者共用,且比例并不固定,难以准确区分。如果按照对其它项目进项税额的一般处理原则办理,不具备可操作性。

总结:

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共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你讲解的“租赁费,水电费和物业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相关知识,发生共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如果你遇到的情况较为复杂,欢迎在本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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