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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款项融资的会计处理及证券监管要点<未到期已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会计处理>

应收款项融资的会计处理及证券监管要点

通俗来讲,即应收款项融资的确认不仅要看其业务模式是否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以出售为目的,还要看出售时能否终止确认。有关业务模式管理的区别,此前他山咨询有做过相关的总结分析,此处不再赘述。

而有关“终止确认”的条件,证监会2023年12月24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2-10金融资产管理业务模式中对“出售”的判断标准”进一步明确:“如果一项金融资产对外“出售”但并未终止确认,意味着企业仍将通过收取该金融资产存续期内合同现金流量的方式实现经济利益,该种业务模式不满足“通过持有并出售金融资产产生整体回报”的情形。因此,金融资产管理业务模式中“出售”,应当是满足会计终止确认条件下的金融资产出售行为”。

具体而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七条规定,企业在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应当评估其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程度,分为下列情形处理:一是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二是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三是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根据其是否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分不同情形处理。

根据上述准则要求,实务中,公司一般将承兑人信用等级较高(如“6+9”银行)且不附追索权的票据背书或贴现时,认为收取该票据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已转移给受让方且一般不会撤销,这种情况下可以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而公司如将承兑人信用等级不高并附追索权的票据背书时,不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直至票据到期承兑未退回时才终止确认。应收账款的转让亦同理。

- 他山提示 -

“6+9” 银行最初源于科创板IPO审核的窗口指导,对其他板块的公司并不具有强制性,但后来演变成了约定俗成的惯例,即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的信用等级进行了划分,将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9家已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分类为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将其他银行及财务公司分类为信用等级一般的银行。如公司持有应收票据的承兑人为15个大型商业银行,则可以终止确认应收票据;如不在这15家之列的应收票据则不终止确认。15家商业银行具体如下:

6: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等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

9: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浙商银行等9家上市股份制银行。

一般而言,在年报审计中,除了上述“6+9” 银行之外,对承兑行信用评级为AAA级别以上的票据,也可以将票据转让背书、贴现终止确认。

第二部分

应收款项融资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核算

根据上述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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