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四个层面法律:
1、会计法律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于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12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另一部会计法律为《注册会计法》,颁布于1993年,是我国第一部中介行业的法律。
2、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调整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会计法律制度,其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都属于会计行政法规。
3、会计规章会计规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指定,会计职业道德并以财政部部长签署命令的形式公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会计法律制度。如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第10号令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5年1月18日财政部第24号令发布的《会计事务所审批和监督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第26号令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第33号令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均属于会计规章。
4、地方性会计法规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授权的经济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律制度。
二、会计科目设置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相关性原则,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为提供有关各方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服务。
3、实用性原则,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符合单位自身特点,满足单位实际需要。
4、全面性原则,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全面、系统地反映会计要素的全部内容,既不遗漏,也不重复。
5、严密性原则,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科学、严密,科目的名称应当含义明确、通俗易懂。
三、会计的基本特征有以下五个基本特征:
1、会计是一种经济管理活动。
2、会计是一种经济信息系统。
3、会计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
4、会计具有核算和监督的基本职能。
5、会计采用一系列专门的方法。
会计方法一般包括: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分析方法、会计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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