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的用申报财务报表吗
不论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均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国税、地税税务登记.如果分支机构是按"三证合一"制度进行登记的,不需办理税务登记.分支机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就可.由于三证合一后,税务具体流程程序尚未出台明确文件规定,需按当地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处理.
相关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第十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四)核算方式;
如何报税?
(一)独立核算分公司与一般企业相同.
(二)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按事务范围,分为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和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其报税情况不同.
1、如果属于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非独立核算分公司,那么日常不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所得税等,你只需零申报报税.涉及个人所得税,按要求申报.
相关政策依据:
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果属于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非独立核算分公司.
(1)所得税如何申报:分公司预缴,总公司汇总清算.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包括附加税费)如何申报:分公司缴纳,或经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缴纳.
分公司如何缴纳增值税:分公司按征收率预征,总公司结算(各地税务机关处理可能不同).
政策依据:
云南国税局出的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支持和鼓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和参与市场竞争,便于纳税人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同时解决因汇总缴纳增值税带来的地区税收利益转移、税收征管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我省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经一般纳税人总机构申请和国税机关批准,总机构向分支机构移送货物可以不视同销售处理,分支机构销售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应纳的增值税可以实行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由主管国税机关预征)和在总机构所在地由总机构汇总结算申报(由主管国税机关汇总结算征收)的办法(以下简称"预征-结算"办法)征收管理.
第三条 "预征"分为按国税机关审批确定的预征率计算预征和按月依销售比例分摊法计算分配各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预征两种.
第四条 申请实行"预征-结算"办法的纳税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总、分支机均为一般纳税人.
(二)分支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总机构的派出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机构承担;
2、直接从事货物的生产、经营业务,经营活动全部由总机构控制,分支机构不自行购进货物(水、电除外),所销货物只由总机构统一配送;
3、不独立计算盈亏和会计决算.
第五条 实行"预征-结算"办法的审批.
(一)申请实行"预征-结算"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持总机构税务登记证、近两年相关财务报表(经营期不足两年的报近期财务会计资料)、增值税税负率、财务核算制度、所属分支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和所在地(县)等资料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逐级报经上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后执行.
(3)其他税费如何缴纳?
A、印花税
分支机构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属于权利、许可证件,应按5元/件进行贴花.
分支机构对外签订合同,如合同属于应税凭证,应进行贴花.分支机构的营业账簿应按如下规定进行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
十八、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其营业账簿应如何贴花?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B、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
第二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下简称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因此,分支机构通常有工作人员,如财务、负责人等.分支机构向其工作人员支付工资时,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分支机构需在当地地税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的用申报财务报表吗?会计学堂小编告诉大家这是肯定的,只要税种认定已经认定,长期未申报相关税种,就已经在税务管理系统中产生了违规记录.违反征管法中"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规定,这不仅影响分公司,还影响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