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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会计科目有哪些呢?计税方法是什么?<建筑会计科目都有哪些>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会计科目有哪些呢?计税方法是什么?

建筑行业一直是大热的行业,建筑会计拿的工资也是很高的,但是建筑会计并不是谁都可以做的,需要有很强的专业知识,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建筑企业会计科目吧!

一、建筑企业会计科目

1.根据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定,应当设置以下主要会计科目:

(1)"工程施工”科目:相当于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科目,主要核算各项目成本及毛利,下面设置“合同成本"和“毛利”两个二级明细科目。

(2)“工程结算”科目:核算根据业主进度报表签证资料或者工程结算的款项。

(3)“应收账款”科且:

1)应收工程款(往来单位核算):核算根据工程进度报表或者结算的应收账款;

2)应收销货款(往来单位核算) : 核算施工企业应收产品销售货款

3)应收质保金(往来单位核算):根据合同及结算业主暂扣的工程质保金,最好设置有到期日。

(4)"应付账款”科目:

1)应付购货款(往来单位核算) : 核算应付购货款、设备款等

2)应付分包款(往来单位核算) : 核算应付分包工程款

3)暂估应付款(往来单位核算):核算暂估入账的款项(包括材料暂估入账及分包工程款的暂估入账)

4)应付质保金(往来单位核算) : 核算应付分包单位的质保金,最好设置有到期日。

(5)“合同预计损失”科目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

(6)“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2.财政部在2017年7月修订发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收入准则不再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建造合同等具体交易形式,而是将原收入准则和原建造合同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核算标准之中。

新收入准则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算” 、"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合同履约成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合同履约成本”科目取代原建造合同下的“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合同结算”科目取代原”工程结算”科目,并取消“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境外上市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已实施新收入准则,对于其他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则被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被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相关施工企业会计人员需尽快掌握新收入准则。

二、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税收

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税收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等等,其行业特殊性集中体现在增值税上。

1.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1 )建筑服务使用的税率为9% 

(2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部分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2.增值税计税办法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国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3.异地提供建筑业服务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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