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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的公告<自用固定资产销售是否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的公告

标  题: 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的公告 发文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发文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6号 来  源: 财政部网站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公文种类: 公告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16日 标       题: 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的公告 发文机关: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发文字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6号 来       源:财政部网站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公文种类:公告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16日

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6号

为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推动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现发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2023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规定范围的项目,若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三、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中目录规定范围,但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规定范围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四、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如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从事的项目是否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是否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规定的范围,可提请省级以上(含省级)发展改革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出具意见。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

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2023年12月16日

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6号

为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推动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现发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2023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规定范围的项目,若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三、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中目录规定范围,但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规定范围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四、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如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从事的项目是否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是否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规定的范围,可提请省级以上(含省级)发展改革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出具意见。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

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202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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