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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结构<中国税制体系包含中央税>

税制结构

税制结构(Taxation Structure)

什么是税制结构 编辑本段回目录

所谓税制结构,是指构成税制的各税种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分布状况及相互之间的比重关系。

税制结构的研究范围主要包括主体税种的选择以及主体税与辅助税的配合等问题。一般而言,税制的类型根据一国开征税种的多少和类别,分为单一税制与复合税制。单一税制是指以一种课税对象为基础设置税种所形成的税制,它表现为单一的土地税、单一的财产税、单一的消费税、单一的所得税等较为单纯的税种构成形式;复合税制则是指由多种征税对象为基础设置税种所形成的税制,它是由主次搭配、层次分明的多个税种构成的税收体系。在实践中,单一税制由于其自身缺乏弹性,难以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人和调节经济的作用,还从未被哪一个国家真正采用过。因此,只有在复合税制下才涉及到税制结构问题,即税制体系内部税种之间的协调与配合问题,特别是税收体系中主体税种的选择及与其他税种的相互关系问题。

税制结构是一国税制体系建设的主体工程,合理地设置各类税种,从而形成一个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税制体系,是有效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前提,也是充。分体现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有力保证。然而,一国税制结构的形成与发展,受其客观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在现实社会,多数国家的税制结构并非经过事前的完整设计或周密计划,它的形成与发展往往受到某个发展阶段社会经济体制、生产力发展状况、政府宏观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同时也受政治上各派势力集团力量对比的左右,并在各种重大历史事件积累的基础上形成。所以说,一国税制结构的形成与发展绝不像某些热衷于重塑’税制模式的税收改革家们所想像的那样,只要按照“最优”税制理论,并由此推。导出理想的税制模式作为税制改革的目标,就可以取得完满的结果。事实上,这些做法在实践中因其忽视特定的政策目标及其业已存在的具体国情而难以被接受,并可能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研究税制结构的过程就是结合本国具体国情深入分析和研究经济发展规律的过程。

税制结构的分类 编辑本段回目录

研究税制结构首先需要了解税收的分类情况。综观世界各国的税收分类,其基本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划分税制结构,可将税收划分为对商品(或劳务)的课税、对所得(利润)的课税和对财产的课税。这是当前各国最常用、最基本的税收分类方法。

2、按税收计征标准划分税制结构,可将税收划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

3、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可将税收划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

4、按税收收入的形态,可将其划分为实物税与货币税。

5、按税收的用途,可将其划分为一般税和特别税。

研究我国的税收结构问题,主要采用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划分税制结构的方度不同,导致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税制结构的明显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主体税种的选择与确定方面,并形成了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的税制结构和以商品税为主体税的税制结构两种类型。

税制结构的形成与发展 编辑本段回目录 发达国家税制结构的形成与发展

当前,世界上的经济发达国家大多实行以个人所得税(含社会保险税,下同)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这一税制结构的形成与完善建立在经济的高度商品化、货币化、社会化的基础之上,并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演变过程。目前发达国家形成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主要取决于以下客观条件。

1、发达国家较高的人均收入水平为普遍课征个人所得税提供了基本条件。

个人所得税最早创立于1799年的英国,经过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演变,直到20世纪上半叶才逐步成为经济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在此期间,这些国家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并最终赢得了战后生产力的迅速提高,使得国民人均收入水平大幅度增长,为个人所得税的普遍课征奠定了基础。

2、发达国家经济的高度货币化及其社会城市化程度为个人所得税的课征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社会条件。

发达国家个人收入分配的形式主要表现为货币所得,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福利性的实物分配甚至名为集体实为私人的公款消费问题,使个人所得的计算较为准确,有利于实现个人所得的公平税负原则。此外,社会的高度城市化,使得大部分人口在相对集中的城市里的公司企业工作,从而可以有效地审核个人收入水平和有关费用的扣除情况,便于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简便征收方式,有效地防止了税收的流失。

3、发达国家较为健全的司法体制以及先进的税收征管系统为个人所得税的课征提供了现实条件。

发达国家在税收立法、司法、行政上分工明确,相互制约,并建立起一套完备有效的税收稽查体系及严厉的处罚制度。同时,在长期的实践中政府非常重视不断培养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并且配备先进的服务于纳税人的税收网络系统,不仅大大提高了税收的征管效率,而且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成本,使之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发展中国家税收结构的形成与发展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低收入国家)实行以商品税(指国内货物、劳务税和关税等)为主、所得税和其他税为辅的税制结构。同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比较,发展中国家的税制结构更突出国内商品税的地位。这种税制结构的形成是与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经济状况紧密相联的,尤其受到发展中国家较低的人均收入和落后的税收征管水平等因素的制约。

1、发展中国家人均收入水平较低,课税基础相对狭窄。根据这一分类标志,可将我国现行税制划分为商品课税、所得课税、资源课税、财产课税和行为课税五大类。

2、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税制结构的比较。任何国家税制结构的形式都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演变而变化。

农业社会以土地税或农业税为主要税源;在农业国向工业国发展的过渡时期,则以商品税为主;进入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多以所得税为主。由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水平与速与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相比,其人均收入的比例,20世纪30年代是20倍,70年代是40倍,80年代是46倍,到90年代已扩大到了52倍。以1996年世界银行公布的1998年世界发展指标的统计数字为例,该年高收入国家人均收入为25 870美元,而低收入国家仅为490美元,若不包括中国和印度,其人均收入则更低,仅为310美元。这种不断扩大的贫富差距,使低收入国家的课税基础日趋狭窄,并使得对个人所得的课征因其财政意义不大而难以位居主导地位。

3、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市场化、商品化、货币化程度低,给所得课税的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由于发展中国家存在着大量的自给自足经济,生产经营的分散化以及收入分配的实物化特点明显,使得个人收入的货币化程度较低,给计算个人的应税所得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无法有效地制止偷逃税行为的发生,不利于实现个人的公平税负原则。

4、发展中国家国民教育水平低下,会计和统计制度不健全,税收管理能力落后,使得发展中国家对于商品税具有较大的依赖性。发展中国家由于大多脱胎于封建专制社会,法律观念淡薄,人治色彩浓厚,人们的纳税意识普遍低下。

同时,发展中国家落后的教育水平,使得税收基础工作即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建立纳税人自动纳税申报制度相当困难。因此,发展中国家普遍选择在征管上要求低。具有收入及时等特点的商品课税作为其主体税种,以保证国家财政的需要。虽然一些西方国家在70年代后期进行的税制改革使流转税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但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西方国家所得税的主体地位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

税制结构合理化的基本要求编辑本段回目录

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说,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据此考虑,税制结构合理化的基本要求是:

1、税制结构的设计要使税收收入基本上能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而且税制结构的整体功能应该是国民生产总值增长快,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要相应更快,这可以使税制结构的整体功能有自动调节宏观经济总水平的积极作用。

2、税种之间要尽量避免重复征税,以免同一征税依据发生不必要的税负畸轻畸重现象,减少税收对市场有效资源配置的扭曲作用。

3、税种选择要符合经济结构和再生产方式的特点。具体地说:

(1)从市场经济要求看,税种选择对市场要素的覆盖要全面,即对市场的交易收入要征税,对生产要素的所得也要征税。

(2)对某些需特殊开征的税收,必须是依据要明确,征管要全面。

(3)同一税种的同一档次,要根据不同情况,尽可能简化。

(4)税率的设计在考虑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的基础上,负要公平。

4、税制结构要相对稳定。相对稳定并不是指税种、税率不变,而是指要有健全的法制环境,旧税种的废止或新税种的出台,要有严格的法律程序,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税制结构理论编辑本段回目录

按照一国税制开征税种的多少或税种组成的情况,税制类型可分为单一税制和复合税制。

(一)单一税制

单一税制是以一种课税对象为基础设置税种所形成的税制。它表现为单一土地税、单一财产税、单一消费税、单一所得税等较为单纯的税种构成形式。其优点表现在:征收范围小,减少了纳税人负担,征收方法简单,征收费用少。单一税制理论产生由来已久,但仅是停留在设想上,从未在任何国家付诸实施。这是因为其自身存在难以克服的缺点:其一,收入缺乏弹性,难以发挥聚财和调节经济的作用;其二,不符合普遍课税原则,税负不合理,易激化社会矛盾;其三,枯竭税源,损害经济资源,阻碍经济平衡发展。

(二)复合税制

复合税制是以多种课税对象为基础设置税种所形成的税制,它由主次搭配、层次分明的多个税互相协调、相辅相成组成的一个完整的税收体系。

复合税制的优点在于:首先,相对于单一税制而言,复合税制的覆盖面大,税源充裕,可以有效地保证政府财政收入的需要;其次,复合税制可以兼顾各项税收原则,促进公平和效率的实现;再次,复合税制税种较多,能够互补,弹性较大,能适应经济的波动和政府需要的变动,充分发挥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世界各国的经济大都经历了自然经济、自由竞争经济和现代经济等不同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税制结构也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古典经济学派在关于税制分类方法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工资税、利润税和地租税的税收分类。李嘉图继承和发展了三大税系的构想,为发达国家建立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奠定了理论基础。但在当时,各国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实行的仍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模式。传统理论认为应以比较中性的间接税为主体税种。因为垄断时期难以完全依靠市场机制保证充分就业和避免经济危机,必须加强政府干预经济的力度,运用各种手段提高有效需求。同时,社会矛盾的激化和社会财富分配的贫富悬殊,也使消费倾向下降,影响有效需求,应该加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作用。凯恩斯坚持税收体系应以累进的直接税为主,促进了战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制度的建立,汉森提出的税收体系模式,是以所得税等直接税为主,同时开征消费税等间接税。

尽管各国普遍实行复合税制体系,但是,由于各国经济条件、历史传统和政策目标不同,在税种设置、税收分布格局上也不完全相同,甚至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因而也形成了各具特点的税制结构模式。

税制结构模式编辑本段回目录

税制结构模式是指由主体税特征所决定的税制结构类型。

(一)以商品和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

以商品和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就其内部主体税特征而言,又称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模式,还可以进一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以一般商品和劳务税为主体。也就是对全部商品和劳务,在产制、批发、零售及劳务服务等各个环节实行普遍征税。一般商品税具有普遍征收、收入稳定、调节中性等特点。一般商品税在课税对象确定上,既可以对收入全额征税,也可以对增值额征税。前者称为周转税(产品税), 征收简便易行,但重复课税,不利于专业化协作;后者称为增值税,可避免重复征税但对征管有较高要求。

2、以选择性商品和劳务税为主体。也就是对部分商品和劳务,在产制、批发、零售及劳务服务等环节选择性征税。选择性商品税具有特殊调节作用。

(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

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结构模式就其内部主体税特征而言,又称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模型。可进一步分为 以下3种类型:

1、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一般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个人收入水平较高,收入差异较大,需运用个人所得税来稳定财税收入,促进个人收入的公平分配。

2、以企业所得税为主体。在经济比较发达,又实行公有制经济的国家,在由间接税制向直接税制转换过程中,有可能选择以企业所得税而不是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

3、以社会保障税为主体。在部分福利国家,政府为实现社会福利经济政策,税制结构已由个人所得税为主体转向社会保障税为主体。

(三)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

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是指在整个税制体系中,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占有相近比重,在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方面共同起着主导作用。一般说来,在由商品劳务税为主体向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转换过程中,或由所得税为主体,扩大到商品劳务税的过程中,均会形成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从发展的角度看,这种税制模式是一种过渡性税制结构模式,最终会被其中一种主体税取代其双主体地位。

税制结构的制约因素编辑本段回目录

税制结构不是凭人们的主观意志确定的,而要受一定的客观因素的制约。税收作为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其税制结构主要受社会生产力水平、社会经济结构、经济管理体制或经济运行模式等因素制约。同时,也与各税系、税种的特点和作用密切相关。

(一)社会生产力水平对税制结构的制约

税制结构是税系、税种的构成体系,它同社会生产力水平有着一定的联系。一定的税制结构在总方向上决定于一定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生产力是一定社会范围内人们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而社会生产力水平则是这种能力的高低程度或能力状况在数量方面的表现形式。社会生产力状况是制约社会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也是社会从一个形态向另一个形态演进的重要因素。社会生产力水平决定着生产的效果、可供分配剩余产品的多少、商品经济的发达程度等,由此决定着国家能开征哪些税,不能开征哪些税,在开征的税种中主要从哪些税种取得收入和发挥调节作用等。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能力低,生产效果差,可供分配的剩余产品不多,商品经济也不够发达。适应这种社会生产力水平的税制结构就不能以社会成员的所得为征税对象的税系、税种为主。社会生产力水平较高,生产能力大,生产效果好,生产规模逐渐扩大,可供分配的剩余产品也逐渐丰富,人们生产的产品不单纯是为了自给,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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