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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退运货物?哪种退运货物可以免税?<其他进出口免费是否可以免税>

什么情况下可以退运货物?哪种退运货物可以免税?

▲3.加工贸易设备退运→适用于加工设备退运(0466)

▲4.租赁不满一年(1500)

注: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其租赁期满后退运出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仍为“租赁不满一年”(1500)

▲5.免税品(1741)退运出境→适用于其他(9900)

▲6.出口加工区进设备退运出境→适用于区内设备退运(5361)

▲7.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适用于其他(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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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哪种退运货物可以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2003〕0392号第四十三条: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 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 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公告地址:http://www.gqb.gov.cn/node2/node3/node5/node9/node103/userobject7ai1313.html

需要注意三点:

1.退运的原因——“因品质或规格原因”

指货物本身存在的质量(包括内在质量和表面、外观质量)缺陷或者货物的规格、型号、成分、含量、技术指标等,与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品质或规格要求不符。如果货物的质量缺陷或者货物的规格误差属于合同允许的范围,则不能认为是品质或规格存在问题。

“品质规格”原因,需要详细举证不符合国际公约、国家标准或者合同中有关品质规格的要求,不能简单将原因说明为“质量不好”等。

2.免税期限要求——“1年内”

进/出口货物自进/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

时限起算期为原进出境“放行之日”,截止期为“复运进出境”之日,不可以与“申报之日”混淆。

3.条件要求——“原状退货”

指退运货物复运进、出境时的货物形态应与原出口或进口时的货物形态一致,不能经过任何加工、修理、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

一般情况下,退运货物也不能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的情况除外。部分货物退运也可认定为“原状”,即原进出口货物中有部分货物的品质或规格不符合合同的有关规定,仅将这部分货物退运时也应视为“原状”。

五、退运货物需要提交的单据

▼ 1.原报关货物的相关资料:包括原报关单、合同、发票

▼ 2.买卖双方签订的退运协议和有关证明材料

▼ 3.退运的书面申请

▼ 4.因品质规格原因退运的,海关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应提交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证明

▼ 5.因品质规格原因退运的出口货物在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应提交出口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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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延伸:直接退运

1.定义上

直接退运货物是指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有关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 因海关责令或有正当理由获准退运境外的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4500”,简称“直接退运”。

2.适用范围上

(1)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当事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①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②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③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④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⑤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2)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责令当事人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境外:

①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②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已经海关依法处理的;

③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④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3)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以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口货物的直接退运

3.不适用的情形

(1)放行后的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4561)。

(2)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申请办理退运手续的,应当按照一般退运手续办理。

4.免税上

直接退运的货物,免予征收进出口环节税费及滞报金。

来源:外贸单证中心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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