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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争议热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印花税

个税争议热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近期,随着疫情在我国趋于平稳,资本市场持续火热,不少上市公司纷纷发布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公告,引起社会关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征税的话题再次热议。

首先我们看一下现行规定是怎么要求的,为了易于分析,我们简化案例:

自然人A持有M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M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自然人B于2015年以1200万元投资于M公司,其中1000万元为注册资本,200万元为资本公积;2017年,自然人C以2000万元入股,其中1000万元为注册资本,1000万元为资本公积。至此,M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资本公积为1200万元,A、B、C各占三分之一股份。

2018年,M公司用1200万元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后,三位股东账面注册资本均为1400万元。

2023年,股东B将其持有的33.33%的股份全部转让,取得股权转让收入1400万元;

2023年,股东C将其持有的33.3%股权也进行了转让,取得股权转让收入2000万元。(假设M公司留存收益和其他资本公积均为0)

现行税收分析:

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个税的文件依据主要是两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对上述文件中的资本公积进行了细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很多地方的税务机关也是执行这两个文件,但是松紧程度也不尽一致,主要是两种做法:

第一种是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只有“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才可以免个税,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在外。

按照这种思路,M公司2018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三位股东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其他资本公积投资者投入形成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征征征征

2017年06月30日《中国税务报》记载的稽查案例就是如此。

第二种是淡化了公司性质的区别,只要是股东资本投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都可以不用缴纳个税。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其他资本公积投资者投入形成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征征不征征

上述两种思路下,不征个税实际操作又有两种口径:

第一种是对所有股东免征。

上述案例中,2018年M公司用1200万元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三位股东均可以享受免征个税政策。

第二种是对股东自身投入部分形成的资本公积免征,原股东不免。

上述案例中,2018年M公司用1200万元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A: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1400万-1000万)×20%=80(万元)

B: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1400万-1200万)×20%=40(万元)

C: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1400万-2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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